【案情简介】:原、被告2007年12月份认识,于2009年5月在澳大利亚悉尼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仅半年多。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不愉快,致使夫妻因感情不好,后分居生活。原告与被告长期在中国工作,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状
原告:王某,男、1976 年出生、澳大利亚公民,教师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
被告:龙某,女,1973年出生,加拿大公民,教师
住址 :北京朝阳区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2007年12月份认识,认识后不久,于2009年5月在澳大利亚悉尼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仅半年多。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不愉快,致使夫妻因感情不好,后分居生活。原告与被告长期在中国工作、生活,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最近进一步恶化,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认识后不久即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分居,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
2010年 3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朝民初字第2154号
原告王某,男,1976年出生,澳大利亚国籍,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女,1973年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倪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案由:离婚纠纷
王某和龙某于2007年自行相识,2009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王某以双方性格不合诉至本院,要求与龙某离婚,龙某表示同意。
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龙某自愿离婚。
二、各自手中财物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欧阳华
【律师评析】:本案原、被告均为外籍,在澳大利亚悉尼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法院最终受理并依法对此案作出处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类似此案,实务中,并非所有法院都受理。这就是本人谈到的涉外离婚案件五难中的立案难。
本案例资料谢绝转载,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