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在澳大利亚留学时相识,之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08年原、被告在上学期间,在澳大利亚悉尼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在双方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便仓促结婚,婚后生活经常发生不愉快。2010年10月,原、被告结束澳大利亚的学习,双方因为回中国还是日本发展的问题发生争执,最后原告决定回到日本,被告决定回中国,双方长期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最终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委托本站首席律师代理提出离婚诉讼。2011年12月29日原告方办理委托律师手续,代理律师一个月内(春节期间)准备好起诉所需所有材料,2012年2月2日律师立案,2月15日海淀区法院当庭判决两人离婚,案件从委托代理到结案历时较短,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民事诉讼状
原告:相原里奈 女 1983年出生 日本公民 学生
被告:张志泽 男 1982年出生 中国公民 公司职员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2007年4月份在澳大利亚留学时认识,认识后不久,于2008年在澳大利亚悉尼结婚。结婚后原、被告一直在澳洲工作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不愉快,致使夫妻因感情不好,长期分居。2010年10月原、被告回到中国,此后,原告又回到日本。原、被告至此又两地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认识后不久即草率结婚,婚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相原里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海民初字第6730号
原告:相原里奈,女,1 9 8 3年出生,日本国籍,学生。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华,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张志泽,男,1 9 8 2年出生,中国国籍。
原告相原里奈与被告张志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同田霞委托代理人孙长刚与被告张志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原里奈诉称,我和张志泽于2007年4月在澳大利亚留学认识,2008年在澳大利亚悉尼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不愉快,致使夫妻因感情不好,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双方无财产争议,诉讼费由张志泽承担。
张志泽辩称,相原里奈陈述属实,我同意她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中国法院的调解书在澳大利亚的效力问题,我坚持要求法院出判决书,而不是调解书。
经审理查明,相原里奈与张志泽于2007年4月自行相识,2008年在澳大利亚悉尼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好,长期分居。双方均同意离婚,并表示无其他财产及房产纠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相原里奈与张志泽系自行相识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曾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此婚姻关系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相原里奈要求与张志泽离婚的请求,本院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相原里奈与张志泽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财产及房产纠纷。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张志泽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相原里奈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张志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长 王 婷
审 判 员 曹 力
审 判 员 汪 懿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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