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民他字第24号“关于福建省福鼎县法院受理的林泽莘

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继承人林泽的遗产从香港调回后,被告林丛违反“通过协商解决”的

一致协议,私自将遗嘱继承后剩余的遗产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要求分

割遗产提起诉讼,应以继承纠纷立案审理。

    二、被继承人林泽与被告林丛的养母子关系可予认定。但对遗产的处理,

应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愿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照继承法第14条

规定的精神,分给林泽、林传壁、林传绶等人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