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秀娟与澳门、葡萄牙籍邬列林离婚纠纷
中国公民向秀娟于1979年8月去澳门与葡萄牙籍的原中国同胞邬列林结为夫妇,3年后生育一子名向为民。双方同意将子送至上海向母处由向母抚养,每月寄抚养费折人民币500元正。1988年3月,向秀娟患病于澳门死亡。随后,邬列林来上海要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某区某路私房6间以及房内家具等共值人民币40万元予以出卖;对孩子的每月抚养费500元仍按月汇寄。向母认为向为民亦需屋一间继续居住,但邬坚持不同意,且持葡萄牙籍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房屋全部卖掉并将钱带走。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审查是否承认邬具有葡萄牙籍而作为涉外案件处理,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公安部《关于实施国籍法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及其他规定的精神,持有港英当局所发“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澳葡当局所发的身份证,均为中国公民,不能承认他们具有英国或葡萄牙国籍,因此不作涉外案件处理,应按我国继承法规定进行。正因为房屋6间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而且房屋在中国境内,因此,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邬列林及向为民平均继承;又考虑到孩子向为民年幼和成长后需屋居住,因此留屋一间给向为民,并留用一些日常必需家具和每月仍给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向为民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是必要的。经法院调解,邬同意留屋一间和家具若干并每月仍贴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能够工作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