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澳门将于4月1日相互认可民商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两地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于2月28日在澳门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分别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安排”文本上签字。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白志健出席了签字仪式。
    此次签署的“安排”涵盖的范围比较全面,共24条,主要涉及到:“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及其协调问题;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所附相关证明文件、所附司法文书的文本及证明问题,以及上述文书所用语文问题;认可判决的程序、拒绝认可的情形、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受理认可和执行请求期间的财产保全、另行诉讼问题;公共机构文书的免除认证、诉讼费用及其减免问题;“安排”生效前案件的处理问题;为执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协助问题。
    据介绍,签署“安排”的磋商工作进展很顺利。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考察访问澳门期间,两地正式确定启动该项目。两地代表于2005年下半年分别在澳门和珠海进行了两次正式磋商。到本月下旬,两地就“安排”中的重大问题和一些技术性细节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黄松有在签署“安排”后表示,“安排”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的规定,顺应澳门回归祖国后,两地经贸关系不断加强、涉及两地的诉讼案件以及需要到对方执行的判决不断增加的形势签署的。“安排”的签署,是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继2001年8月关于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达成之后,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又一次成功的实践。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是这一领域最重要的环节,“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向更紧密的层次迈出了强健的一步。今后,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将可在另一地得到实现。
    “安排”的文本将于3月中下旬在两地同时发布,于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