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涉外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作为被告,如果不想在本诉讼中提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是无过错方,即使想在一审出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也会劝其离婚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