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文书手续\申请承认判决调解

 
一、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手续? 

  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

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 

  2、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

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

认、传递。 

  3、外国驻华使馆、驻中国内地领馆或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

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中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使用,无须办理

领事认证。 

  二、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间来往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

认手续? 

  1、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

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2、外国驻华使馆或驻中国内地和驻港澳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

涉澳门公证文书,可径在中国内地和中国澳门特区使用,无须办理中

方领事认证。 

  三、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申办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 

  公证的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中国涉外公证处申办

公证。当事人可委托亲友在国内办理公证和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

位认证及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欲在中国使用,应如何申请

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 

  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

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

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

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

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

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

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

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五、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可否向中国使领馆申办公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外国公民

(包括外籍华人)如需办理证明文件在中国使用,应先在居住国当地

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后,再办理我使领馆认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