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度:同志之爱的民法保障
转自:“彩虹lawyer”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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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中的意定监护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种,我们国家在设计这一制度时借鉴了德国的照管制度、日本的成年后见制度、英美法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我国法律上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为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33条,其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其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以及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未成年人。然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植物人或罹患了某种精神疾病的人。
举例说明,成年人甲因车祸而成为植物人,同时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此时甲需要有一个监护人来管理自己的房子、汽车、金银财宝等。一般情况下这个监护人为法定监护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倘若甲在车祸前和乙商量好了,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由乙来做监护人,并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那么此时根据协议,甲的监护人就是乙了(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这里的乙可以是任何人,只要甲乙协议时合法自愿就好了。这里还需要注意两点:(1)甲乙必须签订书面协议;(2)签订协议时甲、乙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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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广:保障同志伴侣权益的新选择
监护人的权利不容小觑,举个例子,监护人乙与被监护人甲之间的关系就像是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某种程度上说,其紧密联系的状态甚至超越了婚姻关系。监护人的权利范围非常广阔,从财产权的处分管理横跨到各项诉讼权利,如代为诉讼的权利、法定代理权等。
在目前没有同性婚姻保障的中国,这一制度赋予了同志群体互相托付终身一定的保障。具体而言,倘若甲和乙是同性伴侣且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那么乙就可以凭借着这份协议来像“家人”一样地照顾甲了,别人也无权干涉,即便是同志群体所关心的手术签字权问题也能迎刃而解。因为根据卫生部2010年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里所说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因此,当甲不省人事需要做手术的时候,作为伴侣的乙就可以“天经地义”地签上自己的大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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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无公证的先例,同志群体有尝试空间
倘若能够对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我们的权益将更加有“保障”。目前国家正在推进落实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制度,2017年7月5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拓宽传统婚姻家庭公证业务,开展家庭理财、资产管理、财富传承等公证法律业务,创新开展家庭财产分割、绿色继承、意定监护、遗嘱信托、养老保险反向抵押公证等公证业务。”此前南京(2017.5)、成都(2017.5)、长沙(2017.8)已有为老年人做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案例了,然而由于《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刚实施差不多两个月,其实施后还没有公证意定监护协议的案例,目前在公证处的网站上也没有看到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这一栏。从立法的宗旨上来看,这一制度是虽为了老年人而设立的,但同志并未被排除在外,我们相信同志也应当享有这一权利。另外从公证实务角度来看,目前关于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内容的公证还比较难,但即便只做财产部分的公证也是非常具有价值的。当然,意定监护协议不做公证,其效力也不受影响。公证不是必需的步骤,只不过公证是多了一层保障而已。
关键词:同性婚姻 意定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