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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邮箱:lawyerscg@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座16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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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1367118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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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 |
发表于2006/9/21 |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
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
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
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
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国内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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