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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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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涉外离婚法律

涉外离婚 原告可在国内居住地起诉
发表于2006/9/23      

      1994年,孙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结婚,婚后生一男孩。1996年,丈夫

张某到加拿大留学,孙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

  张某初到加拿大时,还时常主动给孙女士和儿子寄一些生活费。两年后,

张某定居加拿大,并要求孙女士移居加拿大。孙女士考虑到家中年迈的父母需

要人照顾,自己在国内又有一份稳定且收入颇丰的工作,便先以探亲的方式到

加拿大与丈夫团聚两次。

  可能是双方分开时间太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总是发生摩擦,不欢而

散。孙女士选择了回国,并要求张某回国发展。已经在加拿大有所发展的张某

不仅不愿回国,而且对孙女士及儿子也不再理睬。面对绝情的张某,孙女士提

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听说张某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不知离婚手续该如何

办理?

  连线调解人

  丰台司法局范德智、王阳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

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张某自取得

加拿大国籍之日起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孙女士与张某的离婚诉讼属于涉外离

婚案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外

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

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孙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

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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