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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邮箱:lawyerscg@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座16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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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1367118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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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继承问题的法律咨询意见书范例 |
发表于2006/9/23 |
xxx先生:
本律师谨就你提供的情况和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日有关法律继承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该法第2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
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外国人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
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该法第刃条规定,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日本法例(1898年6月21日日本第10号法令公布,1942年、
1964年修改有关条款)第25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第一,中国公民的继承问题,在继承法颁布之前,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二,依日本法例规定,李某的遗产继承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律
(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第三,依中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李某之妻有权继承李某遗产。
李某之兄妹二人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李
某配偶),所以不能参加对李某遗产的继承。
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2006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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