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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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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
发表于2006/9/26 |
【颁布单位】最高法浣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关于泉州市戴玉芳与戴文良析产、继
承上诉案中黄钦辉有无继承权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三一年先
后从菲律宾回国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号建楼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
和、林英蕊等人居住.一九四二年戴母林英蕊收黄钦辉为戴文化的养
子.黄钦辉与祖母林英蕊共同生活,由其养父戴文化从国外寄给生活
费和教育费,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在国外去世.当时黄钦辉尚未成
年,后因生活无来源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处.一九八0年黄钦辉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养父戴文化新街四十一号楼房遗产.
经我们研究认为:黄钦辉于一九四二年被戴文化之母林英蕊收养为
戴文化的养子,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去世,在长达十三年的时间
里,其生活费和教育费一直由戴文化供给.这一收养关系戴文化生前
及其亲属、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都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黄钦辉是否自动解除收养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的问题,黄钦辉因
养父戴文化一九五五年在国外去世,当时本人尚未成年,在无人供给
生活费,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得不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
处生活,对此不能认为黄钦辉自动解除了收养关系.黄钦辉在继承开
始和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当依法准许其继承戴文
化的遗产.
此复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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