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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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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2006/9/26      



【发布单位】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发[1991]085号

【发布日期】1991-11-29

【生效日期】1991-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司

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

来,各地公证处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

题。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

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

  (一)亲属关系证明书

  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

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时应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同一顺序的

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列出已死亡的继承人,写明死亡地点和日

期,并另行出具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对于在台湾或国外的继承人,

公证处无法调查清楚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列入。

  证明被继承人与各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有无配偶;

证明被继承人与后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无前一顺序继

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均无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单独继承

的,证明亲属关系时要说明这四个顺序继承人死亡的地点和时间,并

另行出具死亡公证书。另外,妾的子女与妻的关系,妻的子女与妾的

关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后夫或后妻的关系,在办理用于继承的亲

属关系公证书时,均不必列出。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参见附录二。

  (二)婚姻状况公证书

  《涉台会议纪要》中规定:“去台人员在台虽未再婚,但其在大

陆配偶已再婚的,公证机关不能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

书”。现据了解,台湾有关方面认为,台湾的被继承人在台未再婚,

其大陆配偶改嫁被视为重婚,但并未丧失继承权。因此,公证处办理

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婚姻状况公证时,如被继承人在台户籍中有原大

陆配偶的记载,公证处可以出具被继承人与原配偶何时在何地结婚,

其原配偶何时在何地单方与其离婚,以及离婚后又与他人何时在何地

再婚的公证书,交当事人使用。

 二、关于遗嘱继承问题

  (一)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

在大陆,公证处根据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可以为其办理身份公证书和

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

  (二)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大陆遗产,遗嘱受益

人在大陆,该遗嘱内容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在遗嘱受益人申办遗嘱

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应对该遗嘱进行下列审查:1.确认该遗嘱是否

为遗嘱人本人所立;2.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3.

遗嘱受益人情况有无变化,是否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对于第1项内容,如遗嘱人所立遗嘱系经台湾

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的,公证处可视情予以认定;非公证遗嘱,则需

由台湾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才能予以认定。

  (三)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

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

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

诉请确认或给付:

  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2.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

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设立的最

后的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三、关于委托代办遗产继承问题

  (一)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

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

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

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

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

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

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同住一地的多名继承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二)委托书格式问题

  凡《涉台会议纪要》中推荐的委托代办的几种方式,如委托大陆

或香港律师或在台亲友办理的,委托书按一般委托书格式出具。凡按

部公证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号《关于转发南

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遗产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的函》规

定,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

151号南洋商业银行大厦9字楼)办理的,其委托书按附录二之五

格式出具。

  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由于不了解情况,一般尽可能不直接

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

要求,办理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并另纸公证委托人的签字盖

章属实(格式参见附录二之六、之七)。

 四、对公证书的要求

  (一)继承在台遗产的各种公证书,应分别单独装订,不能将数

种公证书合订成一册。每种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以备向台湾各级

法院上诉时用。

  (二)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

 五、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所需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办理继承在台遗产,公证处应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以下文

件和资料:1.台湾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工会会

员证等);2.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

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3.自然死亡者需要提供死亡诊断书,意外

死亡者需要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4.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

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上文件和资料如系复印

件,必须经公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件一:

               台湾有关继承的规定

 一、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

  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

  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

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

  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二、应继份(继承人不分居住在台湾或大陆)

  (一)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二)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

继份比例如下:

  1.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

  2.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的,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

人共占二分之一;

  3.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

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数人时,其为共占一份还是各占一份,没有明确规

定,但从台湾地方法院已判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三)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

承全部遗产。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为十年。
  
附录二之一〔第一顺位继承(无代位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书     

              (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

×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街××号)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共

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年×月×日

死亡。

  母亲:×××,××××年×月×日出生,××××年×月×日

死亡。

  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

日与被继承人×××结婚),现住××省××市××街××号(或于

××××年×月×日死亡)。

  长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

×街××号(或于××××年×月×日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

  次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

×街××号。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

                          ××××

年×月×日

附录二之二〔第一顺位继承及代位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书

              (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

×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街××号)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共

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年×月×日

死亡。

  母亲:×××,××××年×月×日出生,××××年×月×日

死亡。

  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

日与被继承人×××结婚),现住××省××市××街××号(或于

××××年×月×日死亡)。

  长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

×街××号。

  次男:×××,××××年×月×日出生,于××××年×月×

日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或已婚,未生育子女)。

  叁男:×××,××××年×月×日出生,于××××年×月×

日死亡,生前于××××年×月×日与×××结婚,并于××××年

×月×日生有一子×××。

  孙:×××,××××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

街××号,为×××(指叁男)与×××之子。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

                          ××××

年×月×日

附录二之三〔第二顺位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书

              (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

×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街××号)于××××年去台

湾,去台湾前未结婚亦无子女,其直系血亲共有以下二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于××××年×月×

日死亡。

  母亲:×××,××××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

×街××号。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

                          ××××


年×月×日

附录二之四〔第三顺位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书

              (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

×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街××号)于××××年去台

湾,去台湾前未结婚亦无子女,其直系亲属及旁系血亲共有以下×

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于××××年×月×

日死亡。

  母亲:×××,××××年×月×日出生,于××××年×月×

日死亡。

  哥哥:×××,××××年×月×日出生,于××××年×月×

日死亡。

  弟弟:×××,××××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

×街××号。

  妹妹:×××,××××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

×街××号。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

                          ××××


年×月×日

附录二之五

                  委托书

  委托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省××市××街××号。

  ×××,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

××街××号。

  受托人: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我们是×××(死者的姓名)的父母(或兄弟姐妹),×××

(死者)于××××年×月×日在台湾死亡。×××生前住台湾省×

×市(县)××街××号,死后在台湾留有遗产。根据××省××市

(县)××公证处××××年×月×日出具的××××号《亲属关系

证明书》,我们现要求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并委托南洋商业银行

信托有限公司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向台湾有关当局、

部门、机构、人士办理继承×××在台湾遗产的一切事宜,并全权代

表我们领取、执管、处理、变卖和调回上述遗产。

  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

认。代理人得就其所提供的服务按其厘定的收费规定收取费用及报

酬。

  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

人:×××
                                ×××
                         

                                              月  日

附录二之六

                 民事委托书

  委托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省××市××街××号

  受托人:×××律师

  为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委托人×

××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本案有为一切诉讼行为的权

利,并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

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领取诉讼标的,以及委托他人代理的

特别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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