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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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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
发表于2006/9/26      


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8-08-05

生效日期:1988-08-05

全文 

  一、略二、略三、会议认为,审理涉及去台人员和台胞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法律原则: 

  (一)关于婚姻问题。因双方分居大陆、台湾所产生的婚姻纠

纷,人民法院应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

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进行处理。 

  对双方分离后,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

系,请求撤销判决的,如双方均未再婚,可用裁定注销原判决,宣告

婚姻关系恢复;如一方或双方再婚后其配偶已离异或死亡,应重新办

理结婚登记。对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手续而另行结婚或长期与他人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如果大陆一方要求与再婚配偶离婚的,人民法

院应依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要

求与在台的配偶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对去台一方请求原配偶

返还婚前财产,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如财产已由原配偶用

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和家庭生活的,应说服撤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如争议财产数额大并且标的物仍在的,可酌情予以分割。 

  (三)关于抚养、赡养和收养问题。人民法院对去台一方来大陆

后,大陆一方向其索要已成年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如果

定居大陆的去台人员,要求子女赡养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责令子

女承担赡养义务。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在收养关系未解除前,

不承担对生父或生母的赡养义务。被收养的子女因生父或生母回大陆

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去台人员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根据养

父母、养子女和生父母三方面关系的实际情况慎重处理。 

  (四)关于遗产继承问题。去台人员和台胞对在大陆的遗产主张

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要求取得人民法院判决中保留给自

己的继承份额的,按执行程序处理;对已审结但未保障其继承权的案

件提出申诉的,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保护其继承份额,

份额多少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去台人员和台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继承案件,继承开始已经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为特殊

情况延长诉讼时效;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已经超过两

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今后处理的继承案

件,对在台的合法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可

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五)关于房产问题。去台人员和台胞的房产,如属于落实政策

的房产纠纷,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到有关部门解决;如属于民事权益纠

纷,有关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去台人员和台胞要求回赎去台前出典

的房屋,如土改中已经解决或典期届满后承典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权

的,不再变动;政策、法律规定可以回赎的,应予准许。去台人员和

台胞所有的房屋被他人侵占或者处分的,应本着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并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去台人员和台胞的房

屋去台前委托公民个人代管,现在仍为个人代管,去台人员和台胞要

求解除或变更其代管关系的,一般应予准许。 

  (六)关于债务问题。去台前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现

去台人员主张债权或作为债务人被索偿,如果该债权债务依法应予保

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现在的经济状况,合

情合理的处理。 

  (七)关于证据问题。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

依大陆法律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

部门、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书,可作为证据。但对以“中华民国”

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四、关于会见在押

未决犯问题。去台人员和台胞回大陆探亲期间,要求会见人民法院正

在审理的在押未决犯的,一般可以准许。但会见的人犯所涉及的案件

只能是普通刑事案件;会见的人犯必须是去台人员和台胞的亲属;会

见时要有监管人员在场。五、会议认为,处理涉台案件,是一项复杂

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将重要情况、疑难

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要加强与统战、对台办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互通情况,及时交换意见。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这项工

作的重要政治意义,加强领导,认真慎重对待,抓紧处理,切实把涉

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一件一件地办好。对某些疑难案件,特别是有

关政策方面的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解决。上级法院要经常派员深入

涉台案件多的地方,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

决,以便把涉台案件的审判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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