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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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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香港离婚继承

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发表于2006/9/27      

1.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公证书。近年来,在办理香港遗产

继承中,发生了几起一个继承事项由内地几个公证处同时出具不同内

容公证书的问题,有的为此导致了诉讼。为避免发生类似情况,继承

人涉及两个以上公证处的,应由一个公证处为主办理,同时,公证处

应加强与遗产承办人的联系,根据香港规定和承办人的要求,出具有

关的公证书。 

2.要及时全面地清理死者的财产。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均有一个时

限要求,向遗产税署申报遗产税,需在一年内完成,否则会视情况予

以一倍的罚款或征收逾期的利息。 

3.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香港办理继承的需要。由

于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办理香港遗产继承时,难免会出现

突破公证书格式和内容的现象,对此,应加强请示,只要不违背原

则,尽可能地根据遗产承办人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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