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民他字第24号“关于福建省福鼎县法院受理的林泽莘 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继承人林泽芸的遗产从香港调回后,被告林丛违反“通过协商解决”的 一致协议,私自将遗嘱继承后剩余的遗产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要求分 割遗产提起诉讼,应以继承纠纷立案审理。
二、被继承人林泽芸与被告林丛的养母子关系可予认定。但对遗产的处理, 应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愿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照继承法第14条 规定的精神,分给林泽莘、林传壁、林传绶等人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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