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周白兰,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
族,住香港九龙旺角广东道1009号5楼(4F)。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郑锐权,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
汉族,住香港西环士美菲路51号联安新楼4层9号。
委托代理人 何远春,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白兰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02)琼
海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之婚姻虽系自愿缔结,但由于在共同生
活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务事,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且不能互谅
互让,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三年多,显见夫妻感情确已
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应予照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
不到庭应诉,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
郑锐权与被告周白兰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锐权负担。
原审判决后,原审被告周白兰不服,其上诉称:家是心灵之依
归,婚姻乃一切希望之所寄,只有家庭温暖,婚姻之幸福才能有出发
的勇气,本人也非常希望有一个幸福的家,原两地分居,现赴香港定
居,也是为了家。原审法院没有弄清楚本人和丈夫所艰苦组织的家
庭,盲目草率判决离婚成立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给本
人一个明理的判决。本人要求丈夫尽抚养妻子的责任,应判令丈夫赔6
年8个月每月2000元,依《婚姻法》之规定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郑锐权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性格不合,对被上诉人家庭成员不尊重,也一直不
肯为被上诉人生孩子。双方分居已多年,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郑锐权现系香港公民。1995年初双方在深
圳认识并自由恋爱,1995年11月28日双方自愿到海南省琼海市民政
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上诉人未拿到香港单程证,一直住在海南娘
家,但曾六次到香港探亲。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也几次回琼海探亲。
因双方两地分居,生活上产生矛盾。被上诉人2001年诉请离婚,而上
诉人称已拿到香港单程证,赴香港定居,上诉人要求维持一个温暖、
幸福的家。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白兰与被上诉人郑锐权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
记结婚,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由于长期两地分居,虽
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现上诉人表示愿与被上诉人组
成并维持一个温暖、幸福的家庭,上诉人上诉称到香港定居是为了与
丈夫一起生活,且上诉人也赴香港探亲6次,被上诉人在婚后也曾到琼
海探亲,想极力挽回夫妻感情,可见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
方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夫妻重归于好有望,特别是上诉人也到香港
定居,多么希望成立一个家,才有家的温暖,请求依《婚姻法》保护
夫妻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上诉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上
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准予离婚
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153条第1款第2、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02)琼海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
决。
二、不准上诉人周白兰与被上诉人郑锐权离婚。
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各100元,均由被上诉人郑锐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守冠
审判员 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 王朝芳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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