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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邮箱:lawyersc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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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涉外继承知识

涉外继承公证的申请
发表于2006/10/15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

继承中具有继承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

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

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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