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lish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国内离婚 国内继承 业务范围 香港离婚继承 澳门离婚继承 台湾离婚继承 法律文书
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邮箱:lawyerscg@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座16层
  微信号:lihunlawyer
  电   话:13671188466

专业团队
·首 页 >> 澳门离婚继承

向秀娟与澳门、葡萄牙籍邬列林离婚纠纷
发表于2006/10/17      

 

 

中国公民向秀娟于1979年8月去澳门与葡萄牙籍的原中国同胞邬列林结为夫妇,3年后生育一子名向为民。双方同意将子送至上海向母处由向母抚养,每月寄抚养费折人民币500元正。1988年3月,向秀娟患病于澳门死亡。随后,邬列林来上海要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某区某路私房6间以及房内家具等共值人民币40万元予以出卖;对孩子的每月抚养费500元仍按月汇寄。向母认为向为民亦需屋一间继续居住,但邬坚持不同意,且持葡萄牙籍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房屋全部卖掉并将钱带走。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审查是否承认邬具有葡萄牙籍而作为涉外案件处理,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公安部《关于实施国籍法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及其他规定的精神,持有港英当局所发“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澳葡当局所发的身份证,均为中国公民,不能承认他们具有英国或葡萄牙国籍,因此不作涉外案件处理,应按我国继承法规定进行。正因为房屋6间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而且房屋在中国境内,因此,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邬列林及向为民平均继承;又考虑到孩子向为民年幼和成长后需屋居住,因此留屋一间给向为民,并留用一些日常必需家具和每月仍给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向为民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是必要的。经法院调解,邬同意留屋一间和家具若干并每月仍贴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能够工作时止。

关闭窗口
  TOP↑
  E-Mail:lawyerscg@sina.com
电  话:010-62684688-8050  
手  机:13120327912 13671188466

本站关键字:涉外离婚律师 涉外继承律师 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

版权所有:孙长刚 律师
本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
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邮  编:100080   京ICP备案:07009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