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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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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座16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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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
发表于2006/10/17 |
各国对于国内的财产继承关系,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加以直接调整。但是,对于涉外财产继承关系而言,各国都还缺乏直接调整的实体法规范。现有的有关继承的国际公约,如1961年的《有关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1973年的《遗产国际管理公约》、1988年的《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等,也都属于统一冲突规范或管辖权的公约,而不是统一实体法的公约。因此,各国都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对涉外财产继承关系进行间接调整,冲突规范是指明对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个国家法律的规范,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处理涉外财产继承关系,并不能直接通过冲突规范加以解决,而必须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援引的某个国家的国内法来处理。经过冲突规范援引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的法律,就是准据法。只有通过冲突规范来确定准据法,涉外继承法律关系才能最后得到解决。例如,“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等,都是解决涉外继承关系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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