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主要涉及继承人、继承人顺序、应继份额、以及代位继承、继承权的丧失、放弃继承的开始等问题。各国对这些问题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如何确定法律适用,并进而确定继承关系的准据法,是十分突出的问题,各国主要有以下作法:
(一)同一制,也称为单一制,是指全部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其处在何地,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在采用同一制的国家中,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属人法有的国家认为是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如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的法律就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有的国家则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如秘鲁、阿根廷,挪威等国。例如,有一个德国人,他在法国拥有两处不动产,在英国有若干动产。他在英国死亡,其亲属在德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他在法国的不动产和在英国的动产,德国依照“本国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的冲突规范。确定以德国法中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对死者遗产进行了处理。
目前,采用同一制的国家很多。这个原则的优点是在法律适用上简单易行。但是往往否定了不动产的属地性。不论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属人法,这对于不动产位于外国的不动产判决,很难得到不动产所在国的承认和执行。在上述案件中,德国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得到法国的承认和执行。因为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对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实行专属管辖,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基于同一制的这个缺陷,很多国家转而实行区别制。
(二)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规范,从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一般作法是对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采用区别制的国家大多把被继承人属人法识别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律,如美国、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法国等,少数国家识别为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国法。区别制原则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是由于不动产的价值往往较大,与所在地国家密切相关,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可以保证有关判决的执行。
从我国《继承法》和《民事通则》的规定来看,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制度是采用区别制的。《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