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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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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欧美继承专题

怎样从英国继承遗产
发表于2006/10/17      

1.英国的法定继承   在英国,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即由其个人

代表(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以信托的方式予以出售,然后将其售得的现

款清偿债务。如有多余,则由个人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在死者的某些近亲属中

按以下顺序分配遗产,即:(1)生存的配偶;(2)生存的子女;(3)生存

的父母;(4)生存的其他亲属。如果死者未立遗嘱,而且死后又无上述四个

顺序中的亲属,其遗产则按无主物归于君主。这时,君主亦可以把这些遗产转

给受死者生前赡养的人。

2.英国的遗嘱继承   按照英国的法律规定,除了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患者外,任何人均可以立遗嘱。立遗嘱必须依照英国的遗嘱法所规定的形式

要求,采用局面形式进行之,并应由立遗嘱人签名。对于年满14岁的未成年

人,由于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依法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由两名以上的见证

人予以见证。

同时,按照经过修改的《继承(家庭条款)法》,无论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

承,作为受死者生前赡养的人,例如生存的配偶、未婚的女儿、未成年的儿

子、不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子女,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再婚的配偶,依法都

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从死者遗产中拨付生活费用的申请,尤其在苏格兰,作为

死者的某些亲属,包括生存的配偶和子女,对于死者的遗产,依法享有一定的

“特留份额”,不受立遗嘱人的意图或愿望的限制。

3.英国的涉外继承   在涉外继承问题上,英国采用的是分割制。即:立遗嘱

人的能力,在动产方面是依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在不动产方面是依物之所在

地法,遗嘱的方式(形式),在不动产方面是依物之所在法,在动产方面只要

符合英国法,不论是采取住所地法或是采取立遗嘱法,均为有效。在遗嘱的内

容和效力上,在动产方面是采取互相立遗嘱人住所地法,不动产方面是采取物

之所在地法。法定继承上的冲突规范是:动产继承是采取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

地法,不动产的继承是采取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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