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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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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及外籍人继承在华遗产须提供何种证件、办理何种手续以及在何处办理?
发表于2006/10/17      
 
    一、凡申请继承在华遗产的华侨和外籍人,均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

业、住址和他与在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

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二、申请人可持上述经过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遗嘱,连同遗嘱)亲自

来华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公证部门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如认为符合我国关于遗产

继承的现行规定,将发给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

事项。
 
三、如需要公证的主要事实发生在我国内,继承人也可向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

发继承权证明书。
 
四、申请人如不能亲自来华者,可委托其在华亲友代为办理;在华无亲友的,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代

为办理。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须加办委托书。委托书除包括受托人的姓名、住址等内容外,还应说明受托

人的权限。委托书同样须办理(一)项中所说的认证手续。
 
  五、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须向遗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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