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lish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国内离婚 国内继承 业务范围 香港离婚继承 澳门离婚继承 台湾离婚继承 法律文书
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邮箱:lawyerscg@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座16层
  微信号:lihunlawyer
  电   话:13671188466

专业团队
·首 页 >> 涉外离婚司法解释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2006/10/30      

 (1995年2月9日 民事函(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制止涉外买卖婚姻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41号)精神,原由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已移交民政部主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向我驻外使、领馆发送婚姻证书,包括结婚证及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及离婚登记申请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处理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有关当事人的涉外婚姻的函、电、照会及信件,解答有关婚姻方面的疑问,解决婚姻登记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方面的咨询,核查有关中、外籍人员的婚姻状况。
  (三)解决我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方面有关证件中所出现的问题。

  二、民政部与外交部联合向驻外使、领馆发送有关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规定。有关涉外婚姻具体业务,我驻外使、领馆可直接与民政部联系,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外交部、民政部研处。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如涉及中国公民违法婚姻、违法出证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民政部。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所处理的问题,应抄报外交部。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民政、外事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依法办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关闭窗口
  TOP↑
  E-Mail:lawyerscg@sina.com
电  话:010-62684688-8050  
手  机:13120327912 13671188466

本站关键字:涉外离婚律师 涉外继承律师 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

版权所有:孙长刚 律师
本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
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邮  编:100080   京ICP备案:07009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