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邮箱:lawyerscg@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座16层 |
 |
微信号:lihunlawyer
电 话:13671188466
|
|
|
王宝有诉在美国自费留学的陈德珍离婚案 |
发表于2007/2/27 |
|
|
|
【案情】
原告:王宝有,男,61岁,原系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工程处
医院主治 医师,已退休,住丰城矿务局工程处家属区五支会2
6栋92号。
被告:陈德珍,女,56岁,原任江西省洛市矿务局职工医
院副院长, 现在美国俄亥俄州医科大学攻读医学博士,住美国
俄亥俄州哥伦布市43 219圣玛丽院。
王宝有与陈德珍于1960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
二女一子, 现均已长大成人。1974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矛
盾而将经济分开,夫妻 感情逐渐淡漠。1980年,陈德珍由
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工程队卫生所调 往江西省洛市矿务局职工医
院工作后,便很少回丰矿家中。1988年9 月,陈德珍赴美
国探亲,在此期间,双方通讯逐渐减少,尔后中断书信联 系。
原告王宝有及有关部门曾多次劝被告陈德珍早日回家团聚,但被
告置 之不理。为此,原告王宝有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理由,
向江西省宜春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德珍离
婚;并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古 式家俱大小7件、缝纫机1台、
自行车1辆、黑白电视机1部、收录机1 部、洗衣机1台、电
风扇3台;夫妻无共同存款及债务。
被告陈德珍答辩称:她对原告王宝有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
诉讼理由, 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离婚;对原告王宝有提供的夫
妻共同财产证明属实, 同意全部归王宝有所有;各人的衣物归
各人所有。
【审判】
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宝有与被告陈德珍
系自由恋 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
成家立业,有固定工 资收入。原、被告从1974年开始,因
家庭矛盾和性格等原因,经济开 始分开,嗣后,夫妻感情淡
漠。1980年陈德珍经要求调往洛市矿务局 职工医院工作
后,其很少回丰矿家中,形成分居事实。1988年9月, 被
告陈德珍获准赴美国探亲,后通过托福考试,被美国俄亥俄州医
科大学 录取并获得奖学金,成为自费留美学生。被告陈德珍留
美期间,几乎断绝 与原告王宝有的信件来往。原、被告双方均
感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解 除婚姻关系。
据此,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二十 五条之规定主持调解。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
94年4月14日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
一、原告王宝有要求与被告陈德珍离婚,陈德珍表示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古式家俱大小7件、缝纫机1台、自行车
1辆、 黑白电视机1部、收录机1部、洗衣机1台、吊扇2
台、落地电风扇1台, 归王宝有所有;其余在各自处的财产及
衣物归各自所有。
【评析】
原告王宝有诉被告陈德珍离婚一案,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主持调解,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程序到实体,处
理是完全正确的。从原、 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
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 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无和好的可能。双方从1 980年以来
就长期分居,尤其是被告陈德珍赴美国探亲、自费留学以后,
几乎断绝与原告王宝有的一切来往。可见,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
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
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应 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
应认定原告王宝有与被告陈德珍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因此,法
院主持他们双方调解离婚是正确的。同时,这种一方在国内,一
方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按 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提起的有
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宜春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决定由其
作一审受 理,是完全正确的,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具有确定
国际管辖的意义
|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