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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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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涉外离婚知识

涉外离婚中的常见问题(二)
发表于2007/6/16      
 

双方为中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的离婚手续

怎样才能在中国境内

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

赵某与董某于1984年结婚,1985年生一子赵某某。1992年,赵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之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98年,董某也来到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99年,董某向日本某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日本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于2000年2月27日调解解除赵某、董某的婚姻关系。按照日本法律规定,双方还到住地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2006年,董某准备回中国,并向日本法院要求提取赵某已交付给法院的其子赵某某的生活费、抚养费。日本法院提出,赵、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董某。因此,董某向中国某市法院申请承认日本某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中国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日本法院对赵某、董某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协议书,与中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不抵触,于是作出裁定:日本某地方法院关于申请人赵某、董某离婚的调解协议书,在中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解读:

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离婚的,其离婚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则当事人一方还可就此案另行向中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须注意,经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中,应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因为,只要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方式,其调解协议(调解书)就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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