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两国的继承法有很多共同点,但也存在着不少差异。中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韩国的现行继承法是1958年2月2日颁布并于196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韩国民法》中的家族法中的一部分,被称为相续法,位于列韩国民法的第五编。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相同点:
1、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均为法定继承人;
2、胎儿应看作子女保留他的应继份额。
不同点:
1、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方式不同;
中国采取列举性的方式——列举了父母、子女等法定继承人;
韩国采取概括性和列举性相结合的方式——不仅概括了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4寸以内的旁系血亲等范围,还列举了配偶和兄弟姐妹等亲属;
2、韩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比中国宽;
中国的法定继承人中属于旁系血亲的只有2亲等的兄弟姐妹,且只有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配偶才能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继承人;
韩国规定4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也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且丧偶之人都可以作公婆、岳父母的代袭(代位)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中韩两国对于财产继承顺序的规定完全不同:
1、中国分二个继承顺序,韩国分四个继承顺序;
2、中国法定继承顺序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和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韩国法定继承顺序的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第二顺序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第三顺序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第四顺序是被继承人的4寸以内的旁系血亲;
3、韩国的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时与他们共同继承遗产,没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时单独作为继承人;中国则无此规定。
(三)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韩 国称为代袭继承。两国代位继承的主要区别如下:
1、代位继承的条件不同
中国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且要求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韩国代袭继承可以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继承人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中国的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韩国除了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之外,配偶也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
3、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中国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可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韩国除了被继承人的子女之外,被代袭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可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四)法定继承份额
相同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性别、长幼与婚否,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同点:两国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份额不同的特殊情况;
中国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韩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妻子可以多得其他共同继承人应继份额的一半。
(五)法定继承权的丧失
相同点: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不同点:
1、杀伤亲属而丧失继承权的规定,韩国的范围比中国宽
中国法律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韩国法律规定,故意杀害直系尊亲属及其配偶、优先顺序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者、故意伤害直系尊亲属及其配偶致人死亡者,不论杀伤的理由都丧失继承权;
2、韩国继承法规定,以欺诈或强迫手段妨碍被继承人立遗嘱或妨碍被继承人撤回遗嘱者丧失继承权;中国无此种规定;
3、中国继承法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韩国无此规定。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继承其遗产的制度;
(一)遗嘱形式
相同点:
各自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其中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4种形式是除了个别要件的区别外基本相同的;
不同点:
1、录音遗嘱的要件
中国规定,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
韩国只参与一位证人也可以认定遗嘱的有效性;
2、公证遗嘱的设立
中国需要两位公证员,不需要证人;
韩国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位证人在公证员面前进行见证;
3、中国的代书遗嘱和韩国的秘密遗嘱是各自的独特方式。
(二)遗嘱能力
中韩两国法律对遗嘱能力的规定完全不同:
中国继承法采取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一致的方式,规定18周岁(成年年龄)以上的理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立遗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韩国法律采取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相区别的方式,认为作为遗嘱能力,最主要的是判断能力或意思能力而不是行为能力,规定17周岁(成年年龄是2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立遗嘱;限定治产者和禁治产者(精神状态的薄弱与丧失)恢复意思能力的时候也可以立遗嘱。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中国变更和撤销遗嘱有声明和推定两种方式;变更遗嘱时遗嘱人可以在原遗嘱上声明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也可以立新遗嘱,从新旧内容的抵触中推定原遗嘱无效;撤消遗嘱时遗嘱人可用一定的方式声明对原遗嘱的撤销,也可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韩国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称遗嘱的部分撤销和全部撤销:撤销遗嘱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明示撤销,遗嘱人作出撤销原遗嘱的声明;二是法律撤销,遗嘱人设立新遗嘱作出与原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三是物质撤销,遗嘱人故意毁坏遗书或遗书中提到的财产时,可以认定遗嘱的撤销。
(四)遗赠
中韩两国继承法对遗赠的规定存在三方面差异:
1、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中国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组织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可以成为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只能成为遗嘱继承人而不能成为受遗赠人;
韩国法律对受遗赠人没有特别限制,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受遗赠人;
2、遗赠的种类不同
中国继承法对遗赠的种类未作明文规定,对遗赠的标的物也没有进行限制,遗赠的标的既可以是遗嘱人的全部和部分财产,也可以是某项特定财产或债权;
韩国继承法将遗赠分为概括遗赠和特定遗赠两种,概括遗赠是指遗嘱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遗赠给受遗赠人,特定遗赠则是指定的具体财产利益遗赠给受遗赠人;
3、遗赠的效力不同
中国遗赠财产的范围中只有积极遗产而没有消极遗产,因此受遗赠人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如果遗嘱人有债务应在偿还债务之后执行遗赠;
韩国概括遗赠与特定遗赠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概括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继承人,因此受遗赠人应按受赠财产的比例就遗赠人的债务负担义务;特定遗赠的受遗赠人对遗产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五)遗留份
中国的继承法没有规定完整的遗留份制度:只规定了对特定人的遗留份,也就是立遗嘱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韩国法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遗留份制度:继承开始后处于继承顺序时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配偶和兄弟姐妹都可以享受遗留份,具体如下:
(1)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享受法定继承份额的1/2;
(2)被继承人的配偶享受法定继承份额的1/2;
(3)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享受法定继承份额的1/3;
(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享受法定继承份额的1/3;
结论: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国继承法存在众多相似之处,同时我们能够从韩国继承法中发现不少可资借鉴之处:
1、继承人范围的扩大和顺序的改变有一定的意义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1)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叔叔与侄子女之间、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亲属之间往往也会存在一些相互的扶养关系,因此把他们扩大为继承人范围对养老育幼与相互的团结互助会有一些帮助;(2)属于同一亲等的长幼辈亲属与被继承人的依赖关系也不一样,把长辈亲属与晚辈亲属规定在不同的继承顺序,把财产留给最需要得到它的人,这有利于发扬家庭的职能;
2、我国对于丧失继承权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松
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无论是否为了争夺遗产或存有其他目的都应丧失继承权;
3、韩国的秘密遗嘱形式可值得借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际关系的变化,不公开遗嘱内容的秘密遗嘱形式肯定会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欢迎。通过这种方式,遗嘱人不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而且也不会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局面;
4、韩国法律规定的遗赠分类有利于划分受遗赠人的责任
韩国法律规定的概括遗赠与特定遗赠的划分分清了概括受遗赠人的负债责任与特定受遗赠人的无责任,这对弄清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债务责任关系、减少受遗赠人之间的纠纷非常有益;
5、可以借鉴韩国的遗留份制度
中国继承法中的特定遗留份,只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而且也没有规定具体的遗留比例,因而缺乏可操作性。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遗留份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保护特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护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利益、稳定家庭关系都有好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