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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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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异国离婚案看新加坡的离婚制度
发表于2007/7/1      
 

——兼与我国离婚制度的比较

案情:

20世纪90年代中,上海姑娘林某经人介绍,与新加坡张某以通信和电话方式开始交往。不久,张某为林某办理了赴新加坡的旅游签证。林某到新加坡后,才发现张某是一个瘸腿、有语言障碍并略有呆傻的残疾人,然而在张某的金钱攻势下,林某依然答应了张某的结婚请求。在新婚之夜,林某发现张某原来是性无能,但林某决定继续结婚,以争取继续留在新加坡。婚后,张某对林某态度粗暴,张某的母亲也经常无辜打骂林某。在结婚两年后,张某向林某提出离婚,同时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林某此时尚未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而且几乎一无所有。无奈之下,林某拿起了法律武器,通过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起离婚诉讼历时1年多,最终判决林某与张某离婚,并通过强制执行,拍卖了张某的汽车以支付给林某的赡养费。

本案涉及的相关制度及其分析比较:

新加坡的离婚制度规定在其《妇女宪章》中,我国则由《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一)离婚方式

在新加坡,每一个离婚案都是诉讼案,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且,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都聘请代理律师,而在聘请律师之前,还可获得律师的免费咨询服务。无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让过错方为其支付律师费;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向法律援助局申请法律援助。因此,案例中的林某尽管经济状况很差,仍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我国法律对离婚方式的规定不同于新加坡法律。我国《婚姻法》除规定诉讼离婚的方式外,还规定了非诉讼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调解离婚。(1)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时,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2)调解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其结果可能有三:一是双方经调解和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二是双方经和解达成离婚协议,即调解离婚;三是调解无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新加坡只规定了诉讼离婚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则同时规定了诉讼离婚和非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二)离婚诉讼提起的时间限制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离婚诉讼原则上至少要在结婚3年后才能提起,但在离婚申请人遭受困难或者被告人行为恶劣的情形下可以例外。前述案例中,尽管林某和张某结婚才两年,但考虑到林某被断绝了经济来源,几乎一无所有,法院是可以受理其离婚诉讼的。我国《婚姻法》没规定离婚必须在结婚数年后才能提起,但对于一些特殊时期的离婚有限制性规定,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离婚的标准

新加坡《妇女宪章》第95条规定,“婚姻破裂到不能挽回”是离婚的唯一标准,并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方有通奸行为,不能容忍;(2)对方行为不能忍受;(3)一方弃偶两年以上;(4)夫妻双方协议分居3年以上;(5)一方单方面分居4年以上。离婚申请人须举证证明其符合以上5种情形之一,离婚才可以成立。此外,一方离家出走或失踪,也可以使离婚成立。在前述案例中,张某对林某态度恶劣、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等事实都可以证明张某的“行为不能忍受”,即符合离婚标准的第二种情形。我国的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强调夫妻关系中的“感情”。尽管“感情”是主观的,但“感情破裂”却是客观的事实,具体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5)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了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二者相比,虽然都要求婚姻关系“破裂”才能离婚,但新加坡法律强调破裂的程度是“不可挽救”,我国法律则强调“感情”的破裂。在对具体情形的列举上,两国法律的相同之处是都列举了通奸(我国用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分居、弃偶、失踪等情形。不同之处:(1)新加坡法律规定有“对方行为不能忍受”的情形,我国法律虽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与新加坡的法律有交叉之处,但显然比新加坡法律的规定更广;(2)对通奸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还要求是“无法容忍”,我国法律无此要求;(3)对弃偶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要求两年以上,我国法律则无时间要求;(4)对分居的规定,新加坡法律列举两种分居:协议分居(3年以上)和单方分居(4年以上),我国法律则笼统规定为分居,且只要求两年以上,但强调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5)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条款,新加坡法律则没有,所以我国的规定比新加坡的有更大的包容性。

(四)赡养费及过错方损害赔偿

1、赡养费  新加坡法律很重视对妇孺的保护,这点从其将离婚制度规定在《妇女宪章》中就可以看出来。其中,对赡养费的规定就体现了很浓的向妇女倾斜保护的色彩。《妇女宪章》规定,从结婚之日开始,丈夫就有给付赡养费给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不管妻子是否有职业和收入;夫妻离婚后,丈夫仍要支付赡养费给前妻,直至前妻再婚为止。法院在决定丈夫(或前夫)应向妻子(或前妻)给付的赡养费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双方在婚姻期间或可预见的将来的收入、获得收入的能力、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来源;(2)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求、负担和责任;(3)婚姻破裂前的家庭生活标准;(4)双方的年龄及婚姻的存续期;(5)任何一方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6)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一方操持家务或照顾家庭成员的贡献;(7)在离婚诉讼期间任何一方因婚姻的解除而失去的可得利益。赡养费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法院还有权在判决后的任何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赡养费。案例中的张某逼迫林某与其离婚,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显然违反了丈夫要向妻子给付赡养费的规定。林某在诉讼中要求张某给付赡养费也符合离婚后前夫要向前妻支付赡养费的规定,因而法院支持了林某的这一请求。而张某在法院判决后,在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拒付赡养费,却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法院根据林某的申请强制拍卖了张某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扶养的义务,但这是一种双方的义务,而不仅仅是丈夫对妻子的义务。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且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才由法院判决。这也不同于新加坡法律硬性地规定前夫对前妻必须给付赡养费。

2、过错方损害赔偿  新加坡法律和我国法律都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赔偿。但在新加坡,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女方来说,由于对过错的举证比较困难,而法律对赡养费的规定比较有利,因此其很少主张过错赔偿,一般主张的是赡养费的给付。案例中的林某主张的也是赡养费。我国法律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情形有列举性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财产的分割

1、分割的财产的范围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其范围如下:(1)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为了居住、交通、家务、教育、娱乐、社会和审美等目的,在双方共同生活时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其价值有了实质性增加的婚前财产。(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任何财产。但是一方在任何时候因受赠送或继承获得的财产,或另一方或双方没有实质性增加的其价值的财产,不在此范围之内。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要同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法第1718条分别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财产范围。(1)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赚取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它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夫妻还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作约定,或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上述两国的规定中,可以看到:(1)新加坡的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我国则以法定财产制为主,辅之以约定财产制。并且,新加坡法律只对要处理的婚姻财产作了界定,我国法律则同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单方财产。(2)两国法律对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处理的财产的具体规定不完全一致。如两国法律都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不在分割的财产范围之内,但新加坡还规定了例外的两种情形,我国则没例外规定。又如,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新加坡法律是不列入婚姻财产范围内的,我国法律则不同,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归一方,否则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2、财产的分割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平等公正地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1)各方在金钱、实物、工作上对取得、增加及维持婚姻财产所做的贡献;(2)一方对双方的共同利益或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债务或承受的负担;(3)子女的需要;(4)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操持家务,照顾家庭成员、长者或者其他依靠该家庭的亲戚等;(5)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协议;(6)一方对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单独享有的免租占有或其他福利;(7)一方对另一方的辅助或支持(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辅助或支持。此外,法院还应考虑与考虑赡养费同样的因素(前述)。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采取出售婚姻财产、将财产信托给第三方、要求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钱等方式。法院还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增加、变更或否决其先前做出婚姻财产的决定或决定的一部分。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处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金补偿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如果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我国法律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作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两国对离婚的财产分割都采取在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立场。在我国,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优先于法院的判决的;而在新加坡,协议只是法院判决时考虑的因素之一。相比之下,我国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更注意男女双方的合意,新加坡则注重公权力的干预,强调法院的主导地位。

(六)子女的监护

在新加坡,子女的监护是离婚诉讼中十分重要的附属内容。根据基《妇女宪章》,法院在夫妻双方就子女做出包括扶养、教育、经济支持在内的在当时情形下的最好安排之前,是不能准许其离婚的,除非让一方或双方做出这种安排是不现实的,或者法院根据案性认为应判决离婚,又或者一方或双方承诺将会在特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这种安排。这里所说的子女指的是21周岁以下的子女,相比我国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父母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其年龄范围更宽。(1)监护人的指定。法院可指定由父亲或母亲担当子女的监护人;双方都不适合的情况下,则指定子女的亲戚,或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人担当监护人;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必须考虑父母的意愿,以及已达到独立表达意见年龄的子女的意愿。在指定了监护人之后,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进行监护人的变更、撤销。(2)监护令。法院应颁发监护令,指定子女的监护人,赋予其权利决定与受监护人的扶养教育有关的所有问题。此外,在下列情形中也适用监护令:决定子女的住所、教育方式及其宗教信仰;规定子女由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暂时照顾;规定子女探访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或已死亡或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家庭成员的合理时间和时期;赋予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或已死亡或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家庭成员探望子女的权利,并规定探望的合理时间和频率;禁止监护人将子女带出新加坡,除非获得父母双方的书面同意或法院的准许,但监护人或获得监护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带子女离境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在此限。违反此禁令者有可能构成轻罪,被判5000美金以下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3)监护令的变更。如果监护令是基于错误的事实或陈述作出的,或者条件已发生实质性改变,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已做出的监护令。(4)监护协议的变更。基于合理的原因以及为了子女的福利,法院可以随时变更父母就子女的监护达成的协议条款。(5)子女的赡养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离婚判决作出后,法院可以要求父母以法院的认为合适的方式给付子女的赡养费。(6)意见咨询。在考虑与子女的监护有关的问题时,法院在可能时候,应咨询对儿童福利有经验人士的意见,不管该人是否是公共官员。但是法院不受咨询到的建议的约束。

相比之下,我国对离婚时的子女问题的规定较为简单。(1)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抚养人的确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抚养费的给付。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4)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论:

从以上六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两国的离婚制度各有千秋——新加坡注重法院的主导地位,而我国则更侧重于当事人的意志及非诉程序。因此,如果我国公民与新加坡公民自愿离婚,则通过我国的非诉程序协议解决远比新加坡的诉讼程序更为方便、快捷。但由于两国对于夫妻财产的界定不同,如一方不愿自己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被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被分割,则在新加坡法院起诉较为有利。总的说来,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定的管辖法院,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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