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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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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发表于2007/7/7      
 

国继承法、台湾地区继承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继承法可谓是世界上在人缘、地缘、血缘最近的四部继承法了,它们有共同点,但也存在着不少差异。本文拟就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及遗嘱继承形式、能力等若干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内地继承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法定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继承法称为“无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四部继承法虽然都将父母、子女等亲属及配偶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列入所采取的方式及具体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1、我国内地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采取穷尽列举性的方式,将法定继承人范围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圈子内。台湾继承法、澳门继承法、香港继承法则采取列举、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不仅概括了血亲、后嗣等范围,还列举了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

2、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比其他三地要窄得多。其中,澳门为最宽。澳门民法典第1972(法定继承人之类别)规定:“法定继承人为配偶、血亲、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及澳门地区,且按本编所载之顺序及规则而继承。”台湾地区民法继承编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第(3)项规定:“如该无遗嘱者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后嗣……”

3、与其他三地区不同的是,我国内地继承法将直系姻亲卑亲属中的儿媳、女婿有条件地列入法定继承人行列,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法定继承人范围中的父母子女范围也不尽相同。我国内地继承法对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视为拟制血亲,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相同,因此相互有继承权。而台湾、澳门、香港则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为姻亲关系,相互无继承权,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两岸四地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大小相同。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台湾法定继承人顺序为:配偶为“自由人”,可与任一顺序在前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以亲等近者为先);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香港法定继承人(也称无遗嘱继承人)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甥侄、伯叔姑姨。澳门法定继承人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配偶,直系尊血亲;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另外,这四地都将政府作为最末一位法定继承人,待前一些顺序继承人均无的情况下,由政府继承(我国内地还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

()法定继承份额

在此问题上,两岸四地的规定出入较大:

所谓法定继承份额即按法律规定应当继承的份额。我国内地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性别、长幼、婚否,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台湾规定,继承人为同一顺序的,平均继承。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1)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2)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3)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香港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只遗下配偶而无后嗣、父母、兄弟姐妹、侄子女或外甥子女时,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只遗下配偶及子女,首先应从遗产中拨出5万元,连同自逝世之日起至遗产分配时止按5%计算的年息归配偶。余下的遗产,配偶取二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由子女平均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只遗下子女而无配偶或妾时,遗产全部由子女平均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无遗下子女,而只遗下配偶及父母、兄弟姐妹或侄子女、外甥子女等,首先应从遗产中拨20万元,连同逝世之日起至遗产分配时止按5%计算的年息归配偶。余下的遗产,一半归配偶;其余的一半归父母,如无父母,则由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平均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无遗下子女而只遗下妻妾、父母、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的,一半归妻子,并由妻付给妾在有生之年享有三分之一;另一半由父母均分,无父母的就由另兄弟姐妹或其子女平均继承。澳门规定,配偶和子女同为继承人时,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相同,按人数均等地继承遗产,但配偶的应继份不得少于全部遗产的四分之一。被继承人无子女及其他直系卑血亲,配偶和直系尊血亲同为继承时,配偶的应继份为遗产的三分之二,其余的三分之一由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无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时,全部遗产由子女继承;子女不止一人时,各自的应继份相同,即遗产按人数均分。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同为继承时,前者的应继份为后者的两倍。

()法定继承权的丧失

海峡两岸都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事由(香港、澳门似乎没有明确规定),但程度不一:

1、均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和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丧失继承权。

2、杀伤应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台湾的比大陆的宽。大陆继承法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台湾民法第1145条规定:“故意致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不论杀伤的理由都丧失继承权。

3、台湾规定:“以诈欺或胁迫的方式妨害继承人立关于继承的遗嘱或撤销或变更的”,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无此规定。

4、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台湾规定:“对被继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为,经被继承人表示他不得继承的”,丧失继承权。

5、台湾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或毁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的遗嘱,如经被继承人宽恕的,其继承权不丧失”。而我国无此规定。

二、必留份、特留份的规定

两岸四地对必留份。特留份的规定有重大区别,特别是特留份的规定更是差异较大。

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必留份,即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特留份没有新规定。而台湾、香港、澳门都对特留份做了规定。台湾的特留份有以下规定:1、晚辈直系血亲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二分之一;2、父母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二分之一;3、配偶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二分之一;4、兄弟姐妹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三分之一;5、祖父母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三分之一。澳门特留份有如下规定:属于特留份的遗产,由特留份继承人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继承:1、被继承人无直系卑、尊血亲的,配偶的特留份为全部遗产的二分之一;2、有配偶及子女的,配偶及子女的特留份为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二;3、无配偶而有子女的,子女的特留份为全部遗产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视子女的人数而定;4、无直系卑血亲,有配偶及直系尊血亲的,配偶及直系尊血亲的特留份为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二;5、无配偶及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的特留份为全部遗产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香港的特留份在上述法定继承应继份额中已有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因所遵循的原则不同,关于遗嘱能力、形式、效力等两岸四地的规定均有不同。这里主要比较遗嘱形式:

()我国与台湾遗嘱形式的表现大致相同,均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等四种,但我国没有密封遗嘱的规定。香港未明确规定遗嘱的形式,但在成文法中可总结出,遗嘱必须是书面订立的,并且还要按法律签署,否则无效。澳门非常明确的规定,订立遗嘱有普遍方式、特别方式之分。普通方式又分为公证遗嘱及密封遗嘱两种;特别方式以其订立遗嘱时的地点不同可分为海上订立遗嘱、航空器上订立的遗嘱。

()密封遗嘱

台湾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密封遗嘱,应于遗嘱上签名后,将其密封,于封缝处签名,指定二人以上见证人,向公证人提出,陈述其为自己之遗嘱,如非本人自写,并陈述缮写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证人于封面记明该遗嘱提出之年、月、日及遗嘱人所为之陈述,与遗嘱人及见证人同行签名。”澳门民法典第2040条至第2043条对密封遗嘱的定义、期日、保存及提交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四、结束语

两岸四地在继承法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少不同之处。通过以上简单地分析、比较,我们在部分问题上看到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1、继承人范围上,我们应借鉴港、澳、台三地的宽、幼的特点,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放宽,直系血亲不分亲等,旁系血亲放至四等以内。在长辈和晚辈系亲属侧重晚辈亲属的继承权。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继承法的私法性,避免误认为我国的内地继承法所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私有财产被国家获得的恶法认识。

2、继承人顺序上,我们应当借鉴台湾的民法。而将法定继承人分为五人顺序。优先顺序为配偶,配偶不列入任何一个固定顺序,但他()可任意参与任何一个顺序中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一顺序为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样的顺序的理由如下:一是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今后的中国家庭、亲属状况;二是顺序较为具利于执行;三是比台湾地区民法的第四顺序多了外祖父母作为继承人,体现出男女平等原则的进一步深化。

3、应继份额上,我们应当借鉴台、澳的做法,在体现平等、平均原则的前提下,具体在每一继承人的份额上,其优点就在于在不违背均等的条件下,有利于各继承人的接受稳定性,免除了人为执法的不公的疑虑。

4、设立特留份制度。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必留份制度(也有人认为是特留份制度),没有特留份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双缺)作了特殊的保护,而对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特别是在强调遗嘱自由的今天如若不对特定继承人的权益予以特别保护,那么,就会产生遗嘱人出于非法考虑而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权力,侵害合法继承人合法权益。具体形式可采澳门继承法的体例,单列一编为特留份继承,对特留份的定义、各继承人特留的份额、慷慨行为之扣减等做出具体规定。这不仅有利于保护特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护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利益,稳定家庭关系都有好处。

5、在丧失继承权的主观动机的条件上,借鉴台湾的做法,不宜过宽,而应规定:“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管是为了争夺遗产还是为了其他目的都应丧失继承权。”这样至少可以排除因继承人急于继承遗产而编造其他借口致被继承人不利的境地。

6、港、澳、台的密封遗嘱形式值得借鉴。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人际关系正在发生变化,人们的私权力迅速膨胀,隐私权力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公开或不便公开遗嘱而取秘密遗嘱形式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的认可。我国在修订继承法时应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形势,将密封遗嘱纳入继承法中,规范此种行为。具体形式可采用澳门密封遗嘱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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