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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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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涉外离婚知识

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发表于2007/7/30      


    韦斯特泊里勋爵在肖诉古尔特案中说:“婚姻是文明社会的基础, 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中对其国民至关重要的莫过于规定构成婚姻契约的方式和条件以及必要时解除婚姻契约的方式和条件的法律和基础。” 离婚作为婚姻关系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 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而且涉及到子女的抚养, 亲属关系的变化等家庭和社会关系, 是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中重要的内容。涉外婚姻, 泛指一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 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关于离婚的各国法制, 各异其趣, 干预离婚的国家机关的种类、程序方法等都有差异。因而,在国际私法上, 关于离婚的成立及其效力的准据法如何, 特别是审判管辖权及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等, 都存在诸多争议。这里主要论述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各国关于离婚的法律主要有如下准据法原则: ⑴法院地法,依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即法庭地主义。适用该理论的依据是,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法院应该适用自己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也可能令促使当事人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从而产生挑选法院的现象。目前英美各国采用此原则。⑵属人法,依当事人属人法的所谓属人法主义。主张适用属人法的根据主要是,离婚是消灭既存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与人的身份有密切关系,所以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但如果当事人国籍或住所不同, 就会给法院适用法律带来困难。⑶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折中主义。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等都采用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⑷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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