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lish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国内离婚 国内继承 业务范围 香港离婚继承 澳门离婚继承 台湾离婚继承 法律文书
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邮箱:lawyerscg@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座16层
  微信号:lihunlawyer
  电   话:13671188466

专业团队
·首 页 >> 涉外离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发表于2007/9/12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
颁布日期:1992-3-4
执行日期:1992-3-4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该公约已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就执行该公约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二、凡公约成员国有权送交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

  三、对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不表示异议。

  四、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五、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

  六、非公约成员国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86年8月14日联名颁发的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公约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也按上述文件办理。

  七、我国与公约成员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

  八、执行公约中需同公约成员国交涉的事项由外交部办理。

  九、执行公约的其他事项由司法部商有关部门处理。

关闭窗口
  TOP↑
  E-Mail:lawyerscg@sina.com
电  话:010-62684688-8050  
手  机:13120327912 13671188466

本站关键字:涉外离婚律师 涉外继承律师 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

版权所有:孙长刚 律师
本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
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邮  编:100080   京ICP备案:07009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