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越边民跨国婚姻概况
中越边境全长2449公里,其中广西段1050公里,云南段1399公里。在这条2449公里的边境线上,中越边民之间的跨国婚姻源远流长。
(一)中越边民跨国婚姻的历史变化
在现代国家建立以前,实际上直至1949年以前,由于国家对边境!对社会的管理不是很严格,所以边境两侧的跨国婚姻基本上是没有遇到多大的法制问题。自上世纪40年代以来,越南长期处于战争环境之中。首先是50年代抗法战争。50年代的越南尚未摆脱殖民统治,胡志明领导越南人民解放越南北方,中越开始发展“同志加兄弟”的亲密关系。这一时期,我国实行“一五”计划与社会主义改造,试行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广大的边境农村,农业合作、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如火如荼。这一时期越方嫁入中国妇女较多,中国对他们的合法身份、地位给予了保证。据笔者在中越边境地区调查得知,50年代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在当地能上户口,并发给“居留证”,中国给予特殊照顾。
60至70年代中期,越南发生抗美战争,中越之间依然是“同志加兄弟”的亲密关系。同时,中国发生文化大革命,大动乱造成了大破坏,农村大搞基本建设,劳民伤财,农业产量降低,人民深受其害,有些边民不忍生活之苦,纷纷逃往越南北部。这一时期,中越边民来往互助和通婚依然较多,但多是中国妇女嫁入越南。
1975年越南统一以后散布“北方威胁论”,中越边界争端不断发生。特别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越交恶,中国也取消了给越南妇女的户口配给制度,中越边民的互访与通婚一度停滞。
进入80年代,中国开始改革开放,越南自1986年起也开始改革开放。特别是80年代后期两国军事对抗逐渐缓和,边境地区逐渐开放,中越边民又开始交往。当时,由于长期征战造成越南青壮年男性人口大量损失,越南的人口结构严重失衡,女多男少,许多越南妇女就进入中国境内结婚。
(二)中越边民跨国婚姻的现状
80年代后期至今,中越边民通婚数目急遽增加。根据边境某县的调查资料,该县80年代后期开始,入境结婚的越南妇女364人,在全县12个乡镇94个村公所!1895个村委会中,有12个乡镇、47个村公所、247个村委会有中越跨国婚姻,分别占乡镇、村公所、村委会总数的100%、50%、13.03%。实际上,目前在中国西南边境村屯,中越边境通婚比例达到10~50%。就血缘关系上溯三代,几乎100%的家庭与越南有姻亲关系。
(三)中越边民跨国婚姻的发展趋势
中越边民之间的这种跨国婚姻只会越来越多,这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
(1)自古以来中越边民就有通婚的传统。接壤的村屯边民在长期的劳动、生活过程中互相接触、交往,语言、服饰、饮食、生活习俗等基本相同,甚至属于同一个民族,中越边民之间的亲缘关系错综复杂。这给边民通婚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2)越南战后经济恢复和经济建设缓慢,人民生活困难,许多越南女子渴望摆脱困境,想到中国谋生路,而通婚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有关部门调查了310名越南妇女,她们无一例外地说:中国社会稳定,经济条件好,妇女地位高。
(3)一些中国男性边民因贫穷在中国娶不起妻子或丧偶,只好娶越南女子;一些条件并不差的中国男性边民也愿意娶越南女子,因为她们能吃苦耐劳、温柔恭顺、会体贴人。
(4)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架构下,两国之间的民间交往必将越来越频繁,这必然带动边民之间的往来更加频繁,跨国婚姻也必然会增加。
二、中越边民跨国婚姻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分析
(一)中越边民之间跨国婚姻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中越边民之间跨国婚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手续;嫁入中国边 境的越南妇女没有中国国籍,也没有中国当地户籍。由于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其他问题。
(1)不利于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的生产生活和权益保障。由于中国农村主要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而越南妇女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所以无权分田地,也就无法融入当地的集体经济从事生产劳动。越南妇女的其他权益,比如医疗、保险!、人身安全、劳动力流动等,也都没有保障。
(2)不利于中国家庭的稳定和生产生活。作为中国家庭的妻子和母亲,这些越南妇女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生产生活限制很多,必然直接影响中国家庭的稳定,也影响家庭中的中国丈夫和中国孩子。
(3)不利于边境社会管理。由于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在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管理都有相当的难度。
(二)越南妇女嫁入中国却不办理婚姻登记和入籍的原因
(1)长期以来的习惯使然。现代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仅仅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而祖祖辈辈延续下来的这些跨国婚姻,几乎从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和加入中国国籍的先例,这已经是长期以来的一种习惯。
(2)法律意识不强。由于长期生活在偏远的边境山区,很少走出来,所以这些跨国婚姻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法律手续不完善会有多大危害。他们甚至认为办不办结婚登记、加不加入中国国籍都区别不大。
(3)法律知识有限,不知道婚姻登记和入籍手续到底该如何办理。这些婚姻由于涉及到跨国因素,手续特别复杂,就是有些专业人士都未必能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更不用说身处偏远边境山区!不认识几个字的边民。
(4)经济条件有限,难以支付办理婚姻登记和入籍手续的费用。有些边民也有过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和入籍的想法,但一打听需要数目不小的费用,就纷纷退却了。
三、中越边民跨国婚姻的有关法律程序
目前,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规范跨国婚姻,特别是专门制定了针对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的法律法规。系统、集中整理这些法律法规并向中越边民宣传,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中越边民跨国婚姻的婚姻登记规定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1995年2月17日民政部发布)第五条规定:“边民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边境县(市!区)民政门。”
第六条规定:“边民申请结婚登记,毗邻国边民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
(2)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3)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
(4)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越南边民入境出境及住宿、临时居留方面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出境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第八条规定:“越方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到本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必须持有本国主管机关签发的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从双方规定的出入境口岸、通道(含便道)出入境;前往本自治区边境地区以外地区的,须向自治区边境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前往目的地属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的,须同时申领旅游证件;前往本自治区以外的地区的,须持有效护照和签证。
第十条规定:“越方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到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正当商品交易,当天不能出境的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可以在本自治区境内住宿;需要停留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在入境后三日内到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申请临时居留证时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有效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二)提供本自治区边境地区主管部门同意求医治病、从事正当商品交易等与临时居留事由相应的证明;
(三)填写临时居留申请表,交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第十一条规定:“持有临时居留证的人只能在该县(市)范围内居住。”
第十二条规定:“临时居留证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居留的,应当于期满前三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延期。临时居留证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三)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并且“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可以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中越边民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的入籍
中国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五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中越边民跨国婚姻中的越南妇女要加入中国国籍,一般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是作为“中国人的近亲属”,一是作为“定居在中国”。但是,具体的条件和申请程序目前还没有出台,实践操作性不强。笔者询问了南宁市公安局外事民警得知,如果是选择“定居在中国”来申请入籍,需要在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以后3年才有资格申请,而要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必须首先有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的前提条件。这样的话,要取得中国国籍,至少要结婚8年以后。
四、中越边民跨国婚姻的法制完善
面对边民跨国婚姻中出现的系列问题,一些基层政府采取的方法往往是:把没有婚姻登记、没有中国国籍、没有居留证的越南妇女一律驱出中国。其实,这种工作方法过于简单,也没有什么实际效果。这些越南妇女都按照民间模式结婚很多年了,大多数还生育了小孩,怎么能一驱了之?留下没有妻子的中国丈夫和没有母亲的中国小孩,这难道不是更严重的问题?更何况驱逐出境几乎没有什么效果,因为中越边境小路无处不通,等执法人员前脚一走,这些越南妇女后脚就回来了。结果是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
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必须直接面对在边境地区发生这些跨国婚姻的必然性和现实性,直接面对这些已经嫁入中国甚至已经生育孩子的“事实中国公民”,并且采取积极、便民的管理措施,管理好这些妇女,管理好这些家庭,管理好边境社会。
(一)加强法制宣传
目前,中越边民跨国婚姻中出现系列问题,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边民不懂法律,他们还沉浸在祖祖辈辈的传统结婚模式当中,不知道有些什么相关的法律。边境地区的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有必要开展专门的法制宣传活动。
(二)本着便民的原则,积极进行管理
边境地区一般是偏远,甚至公路都不通,而且边民经济比较困难,所以,有必要采取一些便民措施。比如,让乡镇民政所履行婚姻登记的代受理职责,让乡镇派出所履行临时居留申请、永久居留申请和入籍申请的代受理职责;或者是婚姻登记、临时居留申请、永久居留申请和入籍申请的法定受理机关安排定时下乡、流动执法。
(三)明确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并适当考虑向边境地区边民跨国婚姻倾斜
目前的入籍只在《国籍法》里有简单的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不明确,实践操作性不强。据笔者了解,尽管有不少中越边民跨国婚姻当事人希望加入中国国籍,但实际上目前几乎还没有人真正实现,主要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到底该如何申请入籍,包括边境县市的公安机关都不熟悉有关程序。所以,明确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明确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时,需要适当考虑向边境地区边民跨国婚姻倾斜。笔者认为,这些越南妇女已经嫁入中国家庭,成为中国丈夫的妻子和中国孩子的母亲,并且长期定居在中国的土地上,成为“事实中国公民”她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她们的生老病死得不到社会的帮助,她们的就业得不到支持,这些问题的后果事实上需要中国家庭、中国社会来承受。所以,本着解决中国社会问题、帮助中国家庭发展之目的,笔者主张中国社会有必要积极考虑已经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的入籍问题,并且像跨国婚姻登记向边境地区倾斜一样,在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方面也向她们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