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郑x,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常青园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harlie zhang 男,澳大利亚国籍,职业:电力工程师 住址:33 Harold Street PO Box 1193 Virginia Queensland 4014 Australia (Powerlink Qqueensland) 电话: 0061430456474(国外)
案由:宣告婚姻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澳大利亚国籍公民,2007年6月份,原、被告在网上认识,双方通过电话、视频、邮件互相了解,被告先是声称未婚,后又称已离婚。2007年7月底,原、被告在北京机场第一次见面。被告为了与原告结婚,回国时还特意在澳大利亚开了单身证明,在此情况下,原告答应与被告结婚。2007年8月1日,原、被告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第二天,经原告多次追问,被告才被迫承认还未与前妻离婚这一事实。此后,双方不再交往。
综上所述,被告为达到与原告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已婚事实,已构成重婚,且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x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6379号
原告:郑×,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harlie zhang,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澳大利亚籍, 澳大利电力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北京中煤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郑×与被告charlie zhang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长刚、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诉称,我和被告在网络上相识,他先是声称未婚,后又说已离婚,我才与他登记结婚。但婚后次日他又承认未与前妻离婚的事实,故我们的婚姻应当是无效的,特请求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被告辩称,我在与郑×认识之前确实结过婚,但我已经于2001年左右在澳大利亚离婚,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5年1月23日与张x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在未离婚的情况下, 又于2007年8月1日与郑×在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被告称其已与张莹离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被告与张x的婚姻未解除之前又与郑×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故郑×与被告的婚姻应确认无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郑×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婷
审 判 员 刘 刚
审 判 员 曹 力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盼盼
本案例资料谢绝转载,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