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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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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划遗产,纠纷遗憾可免
发表于2009/11/25      
 
    亲人的离去总会令人伤心感慨,无限缅怀。细细想来,中国人历来重视“身后事”,家业的延续、衣钵的传承,都需亲自安排妥当,方能去得安心。国人更笃信 “家和万事兴”,最怕的就是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但是,突如其来的雪灾、地震、矿难、溃坝等天灾人祸打乱了原有的生活秩序。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日渐突出:源于富人及一般民众遗嘱观念和遗产计划的普遍缺失,国内因被继承人毫无征兆地意外逝去而招致的遗产纠纷正在不断增多。
                     遗产继承频频引发纠纷
    2007年6月,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后去世。因侯耀文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两年来,其身后的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今年7月,侯耀文女儿侯瓒和其妹妹将侯耀华、牛成志和郭晓小起诉至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侯瓒认为,3被告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处分其父亲遗产,涉嫌侵权;遗产的实际控制人侯耀华不履行确定遗产范围和分配的义务,并同他人擅自处分遗产,侵害了其姐妹的财产继承权。她们请求法院责令侯耀华等3人返还相应遗产,并承担侵权责任。
    2009年7月,国学大师季羡林突然离世,去年就曾闹得纷纷扰扰他的遗产分配再次成为关注焦点。早在2001年7月6日,季羡林曾与北大签订协议,将图书、手稿、字画等藏品捐献给北大图书馆。此时,季羡林与独子季承已断绝关系6年未见。至2008年11月,与父亲已13年没见面的季羡林独子季承与父亲冰释前嫌,重归于好。他公开指责北大干扰其与父亲见面,北大也拒绝给季羡林北大家里的钥匙给他,而季老的大部分藏画正位于北大朗润园的家中。在12月6日,季羡林写了一份委托书,在场的人还以证人身份再上面签名。委托书内容为:全权委托我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据悉,季老遗留的藏品是天文数字,那么是根据赠与协议交给北大还是由季承全权处理?该遗产如何分配,又将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据资料显示,有近70%的遗产继承纠纷是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未制定遗产计划引起的,而剩下的30%的遗产纠纷中,又有将近84%的案件是因为遗嘱欠缺法律要件或者形式、内容违法。因此,继承纠纷也并非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普通国民的财富也随之增长,房产、存款、公司股权等引发了大量继承纠纷。遗产规划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辛劳一生积攒的财富不但没有给后人带来幸福,反在其身后带来无限的凄凉,这肯定不是逝者的愿望。
                         遗产规划可以有效减少继承纠纷
    法律上的遗产规划一般是指个人考虑到本人年事已高或可能会遭遇不幸,而提前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葬礼计划、被抚养人事宜做出合法、有效、全面的安排。但相对于国外盛行的聘请律师或理财师、或专门机构设立和执行遗产计划,中国人对遗产的安排较为简单,形式上主要表现为立遗嘱,而设立遗赠抚养协议则是比较具有中国特色的。这里面既有财产权种类较少的因素,也有我国相应法律相对缺乏的因素。在中国就遗产继承为《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专门的遗产法,也没有遗产税,所以死者生前主要考虑的是防止家庭纷争。
     以香港女艺人梅艳芳遗产纠纷一案为例,同样是闹得沸沸扬扬,满城风雨,但梅艳芳生前精神状态尚好时,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了遗嘱,将遗产信托于某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基金。后梅艳芳的母亲对此遗嘱心有不满,并诉诸诉讼,但最终梅艳芳的遗产还是归入了她的遗产基金,并按照她生前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
      如果社会上拥有财产的潜在被继承人都能够提前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有效的遗产规划,在发生不幸时就可以避免后人争产,引发家庭纷争,同时还能够保障被抚养人(包括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及其他指定人员)的生活、教育甚至工作,还可以理清债权债务,在遗产规划中对个人财产与债务均有较为明晰的说明和安排,避免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纠纷。
                         谁需要遗产规划
     一般来说,正如上面提及的,所有拥有财产的成年人都是潜在的被继承者,都应该再合适的时候对自己的遗产进行规划。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而言,以下几类人更迫切需要遗产规划:
      第一类是老病者,生老病死是人间的规律。从概率上看,老年人和病人距离死亡更近。老年人又存在着财产关系和婚姻关系复杂、与子女不生活再一起等特点。往往不知道老人的个人财产具体有多少。而有突发性病症的病人,没有发病时感觉比老年人好,不急于交代后事,一旦意外发生,想立遗嘱也来不及,留下诸多遗憾。
      第二类是财富者,因财富较多的人,身后的纠纷也多。而且该类人群既希望身后财产能够得以合理分配,也希望事业能够得以继承。那么合理进行遗产规划是再必要不过的了。
     第三类是再婚家庭。这类家庭亲情关系、财产关系都很复杂,只有早作规划才能防患于未然。
     第四类是职业高位人群。比如警察、演员、业务员、矿工等,从事该项职业的人群意外发生的概率比较大,早立遗嘱非常必要。
                               遗产规划的程序
     在中国目前主要为设立遗嘱,也有少数人通过买人身保险指定相关人员作受益人进行安排。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所以考虑的主要是遗产的范围与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确定。
     第一,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自己或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确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及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第二,根据个人意愿确立继承人或受赠人并进行财产分配,根据情况还可能附加抚养要求、葬礼安排等。
     第三,选任执行人。传统的做法是家庭成员中年长或地位较高者,这种做法就计划内容一般在家庭成员内部是公开的。如聘请律师或公证处做执行人,则遗产计划内容在计划人死亡前是保密的。
     最后,以书面的形式自书或聘请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将前述内容形成遗嘱。
    同时,应明确遗产为个人合法的财产,有权属争议的共同财产、已设立担保的财产在析产、接触担保之前不宜列入。还应当明确个人债务与应缴的国家税款,并确认承担财产来源或人员。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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