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
原告:卡尔、男、 1957年10月12日出生、德国公民,药剂师
住址:HEIDELBERG GERMANY
海德堡 德国
被告:张某、 女、德国公民 1972年4月9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1992年在德国海德堡找房子时遇到原告,原告是被告的房东,后原告与被告发展为恋人关系.1994年2月18日在原告老家举行了市政婚礼。后被告到法国巴黎学习,原、被告开始分居,1998年被告到上海发展。这10多年来,原、被告长期分居,感情疏远。被告随着自己年龄的增大,越发感觉不再适合和比自己大15岁的原告一起生活。
原告认为:自被告离开原告之后,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认识后不久即草率结婚,婚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卡尔
2009年 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 O 0 9)海民初字第2 9 1 6 6号
原告卡尔,男,1 9 457年10月1 2日出生,德国籍,住德国海德堡市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 9 7 2年4月9日出生,德国籍,无业,住北京市
原告卡尔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卡尔诉称,我和张某于1 9 9 4年2月1 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们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张某辩称,卡尔陈述属实,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卡尔与张某离婚。
二、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卡尔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长 王 婷
审 判 员 刘 刚
审 判 员 曹 力
二O 0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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