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张某 男 1979 年6 月11 日出生 国籍:马来西亚
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 李某 女 1980年2月18日出生 国籍:中国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案由: 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5月,被告到马来西亚留学,原、被告于2002年6月在马来西亚认识,2003年12月,被告转至英国读书,后原告也到英国读书。2005年3月,原、被告在英国伦敦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05年12月一起回到北京。2006年9月,原、被告生一子,现年3周岁。2009年9月,被告以原告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为由,曾提出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之间的种种行为,已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来往时间不长,即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也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此致
北京市 朝阳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某
2009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 0 0 9)朝民初字第3 7 2 5 1号
原告张某,男,1 9 7 9年6月11日出生,马来西亚籍,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中国国籍,住北京市朝阳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于2 0 02年6月自行相识,2005年3月2 6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13日生一子张某某。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之子张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表示同意。经询,双方无共同房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债务及其他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所生之子张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张某自二0 0九年十一月起每月给付张某某抚养费两千元,直至张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每月给付一次,于每月七日之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招霞
二00九年 十一月 十八 日
书记员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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