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申请人:张xx,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中国国籍,无业,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号1号楼05号。
电话:13900000000
请求事项:
请求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第FM-18-588-09号离婚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xx与美国公民王x于2008年2月14日在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种种原因婚姻产生隔阂,夫妻感情破裂。与2009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王x向其所在地法院美国新泽西州萨摩赛特县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法院立案后根据美国法院法律将出庭通知合法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该高等法院的出庭通知后,自愿放弃去美国应诉,表示同意离婚。2009年6月16日,美国新泽西高等法院依据王x之请求,缺席判决解除王x与申请人之婚姻关系。现由于申请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申请人与王x已没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和现实条件,为恢复申请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承认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第FM-18-588-09号离婚民事判决,确认申请人与王x已解除婚姻关系,请依法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10月21日
附:(1) 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第FM-18-588-09号民事判决;(正本)
(2) (1)项判决的中文译本;
(3)财产处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 0 10)二中民特字第04050号
申请人:张xx,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中国国籍,无业,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号1号楼05号。
电话:1390000000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月20日,申请人张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对王x与张xx离婚一案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的第FM-18-588-09号离婚判决 ,该判决的内容为:王x与张xx的婚姻就此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对王x与张xx离婚一案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的第FM-18-588-09号离婚判决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作出的第FM-18-588-09号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 判 长 胡建勇
审 判 员 陈春燕
审 判 员 李舒心
二0一0 年 二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李 凤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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