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在教堂举行婚礼。据相关报道:在中国上海,结婚宣誓、交换戒指等仪式已经有了西化的倾向,商家对婚礼的服务已由分散式的经营,转为集中提供“教堂、宴会厅、婚纱室、新人化妆室、摄影室”等一条龙服务。
为此,本文主要就结婚当事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下同)选择“教堂结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办公证认证作回答。
世界各地对“教堂结婚”的接受程度不尽相同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对结婚形式的规定简繁不一。有的国家法律承认“教堂结婚”,有的国家法律不承认“教堂结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承认婚姻制度:
●结婚登记制 亦称民事登记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到法律指定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该结婚形式所导致的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如,中国、日本、法国、保加利亚等国均采用结婚登记制。
●结婚仪式制 亦称教堂结婚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按其宗教及信仰的规定所要求的仪式举行婚礼并领取结婚文书,该结婚形式所导致的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如,《印度尼西亚1974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各自宗教及信仰的法规结成的婚姻关系是合法婚姻”。据此,结婚当事人在印度尼西亚进行的“教堂结婚”应视为合法。
●结婚登记或结婚仪式选择制 是指结婚当事人依法既可到法律指定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亦可按其宗教及信仰的规定所要求的仪式举行婚礼并领取结婚文书,该两种结婚形式之一所导致的婚姻关系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如,英国采用的就是结婚登记或结婚仪式选择制。
在中国内地举办“教堂结婚”不
可申办公证认证
如前所述,中国采用结婚登记制。无论是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是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于2001年4月28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均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取得结婚证书时即确立夫妻关系。
为此,结婚当事人如选择在中国内地的教堂举行婚礼,千万别忘了到相关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其在中国内地举办的“教堂结婚”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不可根据需要为其欲送往外国使用的“教堂结婚”文书申办公证认证手续。
例如,2003年,中国内地的一个基督教堂的牧师和见证人,为一名中国公民和一名N国公民签发了“教堂结婚”文书。2004年,该两名当事人持该文书要求中国内地公证机构为其办理公证,结果依法遭到了拒绝。
婚姻缔结地法律承认“教堂结婚”可申办中国领事认证
目前,中国法律与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律一样,采用“结婚行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原则,即“婚姻缔结地合法即合法,婚姻缔结地不合法即不合法”。据此,结婚当事人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依法结成的婚姻关系,中国法律均予以承认。
迄今,凡欲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外国结婚文书,一般应事先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申办领事认证,方可在中国内地合法使用。为此,如果婚姻缔结地法律承认“教堂结婚”,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即可为结婚当事人的结婚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反之,如果婚姻缔结地法律不承认“教堂结婚”,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即不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除以上结婚登记、宗教仪式制、结婚登记或仪式选择制婚姻形式要件外个别国家也认可民俗
方式:如印度尼西亚、不丹等国家在婚姻形式要件不作任何要求,只要男女双方依民俗以
夫妻方式同居,则构成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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