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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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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
发表于2010/8/8 |
妻财产关系,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形成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有的国家规定,婚姻当事人得订立契约选择某种财产制。如他们对财产问题并无约定,即适用法定财产制。有的国家则规定,不得于婚后订立财产契约,即必须适用法定财产制,各国法律中的夫妻财产制种类复杂,名目繁多,如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或丈夫经管制和分别财产制等。各国一般都采用上述诸财产制之一作为法定财产制,同时以其他数种作为约定财产制。由于各国的具体规定互不相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不时产生法律冲突,提出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不同如下几种不同的主张: 其一,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早先,德国和日本的立法规定夫妻财产制适用丈夫之本国法。 其二,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一些拉丁美洲国家采取这种做法。 其三,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英国、美国、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家的立法和判例认为,婚姻关系属合同关系,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说,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由当事人双方自己选择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未选择,有的国家规定,由法院推定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但也有的国家规定不同。
我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最新规定参见“涉外离婚法律”板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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