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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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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的,该怎么办?
发表于2010/8/27      
 
马某(男)与刘某(女)(均为化名)1994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8月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某路XX号XX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某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不知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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