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2年,帕尔玛谋杀了其祖父。在此之前,帕尔玛知道祖父已立下遗嘱将其定为遗嘱继承人,且知他将获得大笔遗产。但是,由于担心新近重新结婚的祖父可能改变遗嘱,帕尔玛便将其毒死。不久东窗事发,帕尔玛被判有期徒刑。于是,死者的两个女儿便提起诉讼,要求遗嘱执行人将遗产交给她们而非帕尔玛。她们认为,帕尔玛因遗产而谋杀被继承人,法律当然不能允许其继承遗产。
当时,美国纽约州遗嘱法(主要包含于制定法中)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人的主体资格、遗嘱人的精神条件、遗嘱证明人的资格、遗嘱修改或撤销的有效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并未规定遗嘱继承人谋杀遗嘱人后可否继承遗产。帕尔玛的律师宣称,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法的各项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帕尔玛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法律不能剥夺其继承权。如果法院支持死者女儿的要求,这便是改变遗嘱且将法院自己的道德信念顶替了法律。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都同意必须依法判决,不否认如果经过恰当解释,制定法赋予帕尔玛继承权,他们便必须向遗嘱执行人发布执行遗嘱的命令,无人认为在此案中为了正义而必须改变法律。但是,他们的确在争论: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如果恰当阅读则该制定法规定的的法律权利义务是什么。〔2〕格雷法官认为,除非存在有关制定法字面语境的其他信息或有关立法者主观意图的其他信息,否则法官必须逐字逐句地解释制定法。经过这样解释,可以看出,真正的遗嘱制定法并不将谋杀作为一种例外情况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这种解释看似机械,实则慎重。因为,尽管死者如果知道帕尔玛试图毒害他,可能会改变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女儿,但是,死者也可能即使知道帕尔玛的企图,仍然愿意将遗产留给帕尔玛,因为他可能认为只有帕尔玛是其家族传人,女儿不是。此外,如果帕尔玛因谋杀犯罪而失去继承权,则他要遭受服刑之外的进一步的惩罚。然而,惩罚犯罪必须应由立法机关事先规定,不能由法院事后追加,这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因此,格雷法官支持帕尔玛胜诉。
伊尔法官认为,立法者意图的某种东西就像存在于制定法字母中一样,存在于制定法中。反之,如果不是立法者意图的某种东西,则即使存在于制定法字母中,也不存在于制定法中(注意:他将制定法字母与制定法区别开来)。设想纽约州立法者在制定遗嘱法时会有谋杀者可继承遗产的意图,是十分荒谬的。因此,真正的制定法并不包含允许谋杀者继承遗产的内容。他强调,不应在孤立的历史背景中解释文本中的制定法,而应根据法律的诸种一般原则构成的宏大背景解释文本中的制定法。法官应使制定法的解释尽可能地符合法律设定的一般司法原则。因为,设定立法者一般认为应尊重传统的司法原则(除非他们明确作出另外表示)是有意义的。而且,由于制定法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解释便应使法律体系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他指出,其他法律都尊重一个原则:不应从自己过错中获得利益。所以,制定法应被解释为否定谋杀者有权继承遗产,法院应当判决剥夺帕尔玛的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