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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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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涉外离婚知识

律师代理涉外离婚损害赔偿
发表于2010/12/7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作为被告,如果不想在本诉讼中提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是无过错方,即使想在一审出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也会劝其离婚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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