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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邮箱:lawyersc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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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涉外继承知识

律师代理涉外抚养纠纷案件
发表于2010/12/7      
 
一、追索抚养费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岁止。追索抚养费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后,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另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付养费,不得已,一方只能以孩子名义起诉父母双方或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基本标准是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但这也不是绝对数字。比如,一方收入较高,月收入万元以上,若按上述标准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已大大超出孩子的实际需要则可能会相应减少,具体可由法院根据自由栽量权判决。又如,一方收入一般,但有二个以上的孩子需要同时抚养,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减少比例。
还有一种情况,是原来制订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客观情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允许该种情况下,被抚养人要求追加抚养费的情形。如,十前年调解协议离婚,协议一方每月支付一百元抚养费,十年后,孩子仍未成年,现一方月收入五千余元,孩子要求追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按一千元每月判令一方支付抚养费。
此类案件不同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后不必出庭,直接可由律师代理整个诉讼过程。
二、变更抚养监护人的案件。
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协议,原本由一方监护孩子,但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一方监护孩子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或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发生争议,由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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