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被告出国前均在北京某著名高校读书,系同学关系,期间两人关系密切,2008年7月,原告去美国留学,2008年7月7日,原、被告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7月10日,原告启程赴美国,后被告也到美国纽约大学读书。原、被告出国后,在美国两个不同的城市学习,事实上并未共同生活,双方已很少交往。基于原告父母知悉后表示反对,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民事诉讼状
原告:李某,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学生
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现住址:Philadephia, USA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
被告:刘某,女,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美国纽约大学学生
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
现住址: New York, USA
美国纽约
案由: 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原系一般同学关系,2008年7月,原告去美国留学,2008年7月7日,原、被告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7月10日,原告赴美国读书,后被告也到美国纽约大学读书。原、被告婚后事实上并未共同生活,到国外又在不同的城市学习和生活,双方已很少交往。原告觉得双方各方面确实相差很大,彼此很难适合对方,已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来往时间不长,即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即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也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此致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2009年 6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O)海民初字第3308号
原告李某,男,1981年出生,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学生,住美国宾夕法尼亚州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82年出生,美国纽约大学学生,住美国纽约伍德赛德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李某诉称,我与刘某于2008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双方没有财产纠纷。
刘某辩称,李某的陈述属实,我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与刘某离婚。
二、双方没有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婷
审 判 员 曹 力
审 判 员 刘 刚
二O 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盼盼
【评析】本案原、被告出国前均是北京某著名高校高材生,出国前三天,瞒着父母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过于草率,所以,原告父母知悉后一表示反对,原告就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足以看出原、被告婚姻基础很差。解除婚姻理所当然,但此案解除婚姻的过程却让原告及父母费尽周折,从法律上讲如果双方在国内,此离婚诉讼并不复杂。
但原、被告双方的留学生身份,给国内法院受理、审理带来很多难题,鉴于被告开始不同意离婚,此案仅送达就将近一年时间,后经原告律师沟通,促成原、被告在诉讼中达成离婚协议,案件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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