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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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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申请承认约旦哈希姆王国苏维来哈法院离婚判决案
发表于2010/12/14      

【案情简介】:申请人梅某与约旦公民黑山穆(英文姓名:HISHAM)于  2008 年4 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种种原因,婚姻产生隔阂,夫妻感情破裂。 2010年7月27日,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时到黑山穆(英文姓名:HISHAM)所在地约旦苏维来哈法院申请离婚,在苏维来哈法院召集的民事调解会上。苏维来哈法院法庭判决:双方解除婚约,自回历1431年8月15日(公历2010年7月27日)起生效。约旦苏维来哈法院已解除黑山穆(英文姓名:HISHAM)与申请人之婚姻关系。
2010年,申请人梅某委托律师申请承认约旦苏维来哈法院法院第388/24/66号离婚判决书,确认申请人与黑山穆(英文姓名:HISHAM)已解除婚姻关系。
 
                                        申请书
申请人:梅某,女,1960年出生,中国公民,自由职业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请求事项:
请求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约旦苏维来哈法院第 388/24/66号离婚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约旦公民黑山穆(英文姓名:HISHAM)于  2008 年4 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种种原因,婚姻产生隔阂,夫妻感情破裂。 2010年7月27日,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时到黑山穆(英文姓名:HISHAM)所在地约旦苏维来哈法院申请离婚,在苏维来哈法院召集的民事调解会上,两位当事人的决定,由两位证人在场作证,并分别向男方离婚者阐明:其妻子梅某已与他脱离夫妻关系;向女方离婚者阐明:你已不再是他合法妻子,除非他对你重新送彩礼和缔结婚约。为此,苏维来哈法院法庭判决:双方解除婚约,自回历1431年8月15日(公历2010年7月27日)起生效。约旦苏维来哈法院已解除黑山穆(英文姓名:HISHAM)与申请人之婚姻关系。
现由于申请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申请人与黑山穆(英文姓名:HISHAM)已没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和现实条件,为恢复申请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承认约旦苏维来哈法院法院第388/24/66号离婚判决书,确认申请人与黑山穆(英文姓名:HISHAM)已解除婚姻关系,请依法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梅某
2010年9月
 
附:(1) 约旦国苏维来哈法院第 388/24/66号民事判决书;
(正本)
  (2) (1)项判决的中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二中民特字第1953号
    申请人梅某,女,1960年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9月28日,申请人梅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约旦哈希姆王国审判长办公室苏维来哈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对梅某与黑山穆离婚一案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文件号:388/24/66)
约旦哈希姆王国审判长办公室苏维来哈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对梅某与黑山穆离婚一案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文件号:388/24/66。该离婚判决书的结果为:双方解除婚约,字回历1431年8月15日(公历2010年7月27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约旦哈希姆王国审判长办公室苏维来哈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文件号:388/24/66的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约旦哈希姆王国审判长办公室苏维来哈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文件号:388/24/66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  判  员 刘立军
审  判  员 王晓云
审  判  员 史佳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晨阳
【律师评析】:中东一些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如叙利亚、约旦等国则允许一夫多妻。委托人梅某与约旦公民黑山穆在中国结婚后,黑山穆又在约旦与女性结婚。委托人梅某知道后非常气愤,坚决要求与其离婚。黑山穆开始不同意离婚,委托人2008年委托本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后因感觉离婚过程过于复杂,撤回起诉。2009年,委托人梅某再次委托本律师代理离婚事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设计两套方案,其一,继续在中国起诉离婚,其二、在约旦离婚,持约旦法院离婚判决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此案在办理过程中,2010年6月,委托人梅某未与律师沟通即前往约旦办理离婚,等拿到约旦法院判决后才告知律师,律师只得按中国法律规定,安排委托人梅某在约旦准备申请中国法院承认所需材料,由于约旦法律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巨大差异,委托人梅某费尽周折,仍不能全面提供申请中国法院承认所需材料,此离婚可能不被中国承认,委托人梅某在约旦所做一切都将没有效果。委托人梅某只能在国内重新起诉,此时已是2010年8月。这意味着,此次离婚仍重新开始,何时能离婚,遥遥无期。为了尽快使委托人从这一名存实亡婚姻中解脱,本律师一方面向长期居住中东,并了解约旦法律制度的专家请教,另一方面,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最后,于2010年9月将申请中国法院承认所需材料提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8日裁定:
对约旦哈希姆王国审判长办公室苏维来哈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文件号:388/24/66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此案历尽周折,最终圆满完成委托。
 
通过办理此案,我对阿拉伯国家婚姻制度有了更深了解。他们的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人性和先进性。约旦、叙利亚、等中东国家允许“一夫多妻”。他们国家规定,男人可以娶四个妻子,但是娶第四个老婆时,必须经过前三个老婆的签字同意,其中一个老婆不同意,这个男子将不能娶下一个老婆。而且,这些一夫多妻制国家还规定,一夫多妻的男人必须平等对待所有的妻子,福利均等。否则,妻子控告,男子将受到重罚。
从以上婚姻制度来看,你能说他们是封建落后吗?他们的制度确实完全体现了平等、尊重女性的观念。
现在,国内变相“一夫多妻”现象大量存在,试想一下,如果某位成功人士先是移民中东国家,在该国合法“一夫多妻”后,再回中国,通过规避法律达到真正的一夫多妻,这确实是一个令人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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