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999年9月就读于某技术研究所, 2001年1月开始恋爱关系,2002年6月出国之前,在北京仓促领取了结婚证,并没有举行婚礼。2002年11月,原、被告在美国开始一起生活2009年1月,被告和孩子回中国岳父母家居住,2009年6月原告一人到瑞士读博士学位。被告发信到原告的工作单位进行人身攻击,散发谣言,造成恶劣后果,对原告的生活和事业产生严重的影响,原告在国外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状
原告:杨某,男,生于1977年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
现住址:Switzerland瑞士洛桑
被告:李某,女,生于1977年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 现暂住:安徽省芜湖市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 婚生子杨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9年因就读于某技术研究所,在北京相识。2001年1月开始恋爱关系,2002年6月在北京领取结婚证。2002年11月,原、被告在美国开始一起生活,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不愉快。,2005年1月生下儿子张某某。2007年原、被告接小孩回美国,从此原、被告二人绝大部分时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实际已经破裂,原告也不再报有希望。2009年1月,被告和孩子回中国岳父母家居住,2009年6月原告一人到瑞士读博士学位。被告现在还发信到原告的工作单位进行人身攻击,散发谣言,造成恶劣后果,对原告的生活和事业产生严重的影响,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认识后不久即草率结婚,婚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某
2010年 1 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0)崇民初字第3310号
原告杨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瑞士洛桑。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1999年9月因同学关系自行相识,200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美国共同生活,于2005年1月生一男孩杨某某。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6月我到瑞士学习,2009年底被告回老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恶化,致使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儿子是在美国出生的,他是美国公民。我和原告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很好。我们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现在暂时分居是因为原告还在国外发展事业,我全力支持他,想等其事业稳定后再出国和他团聚,而且考虑到经济问题,我先回国可以省一些钱。我对原告很有感情,如果我自身存在不足,我愿意改正,且孩子年龄还小,为了孩子能够前康成长,我愿意为家庭和睦做努力。我们家庭财产都是原告管理的,我名下没有仕何财产。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诉讼费依法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1999年9月因同学关系自行相识,2002年6月登记结婚,2005年1月生一男孩(美国籍,中文名:某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表示愿意改善夫妻关系,为夫妻和好做努力。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护照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对原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庆
书 记 员杨璟怡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律师评析】:本案当事人各执一词,夫妻感情明显已破裂,但原告却很难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最后驳回原告杨某离婚之诉讼请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意见稿已公布,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做出新的解释,日前,在与北京某中院研讨时,本律师提出,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由于其程序复杂,涉外送达时间长,新的司法解释应限制法院动辄以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因为,涉外离婚成本太高,当事人每起诉一次都要付出很高的代价。
本案例资料谢绝转载,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