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阿富汗政府通过了一项“婚内强奸妻子”合法化的法案,引来众多谴责之声。面对来自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阿富汗政府最终决定暂不实施该法律。阿司法部门表示,将对其中条款进行审查和修改。 [1]
而在大多数崇尚男女平等的西方国家,婚内强奸定罪论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早在1763年,英格兰著名法学家马菲·黑尔爵士(Matthew Hale)就宣布:“丈夫不会因强奸妻子而被定罪,因为根据他们的婚约,妻子已奉献其身给丈夫。这项承诺是不可撤消的。”“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因法院的命令或分居协议而分居……妻子总是被推定为同意和丈夫性交的。” [2]这种观点在1889年英国皇室诉卡伦斯一案中得到了落实。
而随着女权主义的逐步苏醒,这一定论开始被打破。1984年Mario Liberta婚内强奸案中,纽约州上诉法院沃切特勒(Wachtler)法官指出:“永远同意与丈夫做爱的承诺说是没有理性而又荒谬的。从来都不应当认为婚姻赋予了丈夫根据需要强制妻子性交的权利。因此,不能将结婚证书视为丈夫强奸妻子可以免受惩罚的许可证。已婚妇女同未婚女子一样享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1991年10月23日,在婚内强奸豁免权发源地的英国,上议院在审理皇室诉R一案时,作出了废除婚内强奸豁免权的历史性裁决:妻子只要表示离开丈夫的企图(如搬离家庭),便已经撤消“婚姻承诺”,有权控告丈夫强奸。金斯爵士指出:“现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逆来顺受的性奴隶,而是平起平坐的伙伴。” [3]
1993年6月,塞浦路斯通过了《家庭暴力预防暨被害人保护法》。该法特别指出:无须考虑强奸行为是发生在婚内还是发生在婚外,只要是强奸,即构成强奸罪。
1996年,修订后的《瑞士刑法典》第190条(强奸罪)第2款规定:“行为人是被害人的丈夫,且二人共同生活的,告诉乃论。告诉权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瑞士由否认婚内强奸转变为明文肯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国家,但以自诉为要件,并且有较短的诉讼期间限制。
1997年11月,墨西哥众议院通过立法,要求法院将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作同样处理。根据该法,婚内强奸可判处8-14年有期徒刑。
在德国,婚内无奸的历史也相当长久。早在1826年,普鲁士邦的一个郡法院就宣布强奸妻子的图伦森根本不是强奸犯。1975年联邦德国刑法典也特别强调强奸罪中之性交仅限于“婚姻外性交”,但1998年新颁布的《德国刑法典》第177条已废除了强奸罪中性交“婚姻外”这一特征。立法上的变化使得《德国刑法典》中的强奸罪包含婚内强奸行为。
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在亚洲国家中,还鲜有此种立法例。然而,1999年3月我国台湾“立法院”通过了《妨害性自主罪章》,该章第229条之一规定:“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之罪 [4]者,或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所以增订该条,以明示婚姻关系中之强奸行为亦为强奸罪,以打破实务或学界对于婚姻中之配偶为法律上之歧视。此种立法,凸现夫妻相互间性权利之平等,在华人社会里,是罕见的。
在日本,关于婚内强奸也有诸多争议,通过下面这篇文章,我们应该会有更深体会。
日本法律的烦恼——婚内强奸的那点事
桥本隆则
我在大学院期间有在法律事务所帮过忙,虽然不是作为正规的辩护士(律师)的那样,但也是作为一名实习生在那里抄抄写写。每个律师都有专门领域,虽然有的律师六法全书全部掌握,可是还是有侧重点。我在的那个律师事务所一般以民事案件为主,主要就是财产继承,夫妻离婚等等。虽然最后还是没有做成律师梦,但是还是学到了许多日本法律的精髓,日本法律在民事方面的审判与中国的很多很多的不同,鉴于这点我们国内在修订《民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时都可以有借鉴的作用,今天我特地整理了点关于婚内强奸的案例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记得第一个接触案例是这样的,有一天事务所来了一位妇女样子瘦瘦的,一进门就小心翼翼地挑了一个靠门边的位子就座。当轮到她咨询时,她的问题很简单:原来这位妇女与丈夫都是有工作的,因为最近工作比较忙,所以在家里与丈夫一起的时间也比较短,夫妻关系也比较冷淡,有一天,她因为白天比较忙泡完澡以后就先睡觉,睡到半夜觉得身上有些异样,睁眼一看原来丈夫已经把她内衣脱去,正在趴在她身上埋头苦干呢,她满心不愿意,一是白天工作累的关系,二是丈夫也没有征得她同意就自说自话地进行夫妻生活,完全违背了她的意愿。最后她就问律师这种情况算不算夫妇间的强奸(婚内强奸)。我旁边的田边律师是这样回答:如果两个人的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你丈夫与第三者用暴力对你进行强奸以外,夫妻间的夫妻生活是不能算强奸。等这个妇女走了以后,田边律师给我进行了解释:在日本强奸罪所要保护的权益的中心是妇女的贞操,而夫妻之间双方已经没有保护贞操的要求,所以夫妻间的夫妻生活(包括非主动性关系)也是双方已经事先理解的。
看到我学得很认真,田边律师还告诉一件相近的案子,以前有个妇女来商量,也是在婚内强奸的事情。事情是这样的,有个女子因为不同意与丈夫过夫妻生活,夫妻关系很紧张,有一天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她被丈夫下药,不久就人事不知,这期间他就被丈夫强奸了。女子知道这件事以后第二天就到警察署交上了被害申请,但是在警察署里警察告诉她:关于强奸的事,不用起诉只要被害申请警察就会调查,但是你的儿子也是罪犯的儿子,你与你丈夫到发事的当天还是同居状态,唯一的证据就是你丈夫的坦白,如果只有亲属的证言,情况很不利于你。如果你要与你丈夫离婚,还是先看看为妙,结果警方没有受理女子就回家了。
听到这里我就问田边律师:日本的婚内强奸真的这么难制裁吗?田边律师回答我问题,其实面对这种情况,女子接下去如果要进行离婚手续,就要起诉告自己丈夫强奸。夫妻间的准强奸也是一种犯罪,作为受害者女方起诉是女方的权利。在日本准强奸案件,就需要本人上诉,本人不上诉法律就不能处理,并且家庭内性犯罪除了当事人以外肯定没有第三者证人,缺乏证据的问题显而易见,但是被害者如果能把事实讲出来,没有比这个更好的办法,还有一点,作为警方对于比较困难的调查一般都是很消极对待。本来在到法律事务所前就听到一个传说:在过去日本法律对于婚内强奸不予支持,因为在婚姻生活中,性生活是当然的行为,对于配偶的性要求要给与配合。为了更好地调查日本的婚内强奸的案例,我翻遍了日本最近相关的婚内强奸的判例,找到了一个很相近的例子,日本也不是夫妻间的性生活都是合法的通例,也是按照实际情况来判断。
这是一个不很出名的案例,在26年前日本的鸟取县,当地有位22岁的主妇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的家庭内暴力,就在一天逃回了娘家。可是没过多久主妇的丈夫与友人就到主妇你娘家附近埋伏,一看到主妇出现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拉进汽车开到了鸟取的山中,在那里主妇的丈夫与友人一起在车里把主妇强奸了。在这件事以后,主妇就被她丈夫带回了家,用一根铁锁锁住,直到有一天主妇找了机会逃了出来,最初跑到最近的警署,警察却讲夫妻间的事是民事,警察不参与。没有办法主妇找到了法律事务所,在与律师商量以后要求起诉离婚。第二年离婚成立后,主妇到警署向警方报警,这是妻子告丈夫强奸的第一例,在1985年鸟取地方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在审判中主妇的丈夫讲:我是因为妻子打我我才还手,衣服坏也是妻子发飙的原因造成的,在打闹中或许有过火行为,但是被判罪是太过分了。男方的辩护律师也讲:根据民法,夫妻间的有谋求与配合性行为的权利与义务,就算有强奸或者胁迫的行为,是应该成为强奸吗?夫妻间的是没有强奸这个名词。
但是鸟取地方裁判确认定强奸的事实,对于主妇的丈夫判处2年10个月的有期徒刑,对于丈夫友人判处2年的有期徒刑。丈夫不服上诉,在广岛高级裁判所,不但同意一审的判决,而且还追加了判定内容:夫妻生活在事实的破裂情况下,双方没有相互要求对方履行性生活的权利。
这个判决中有个关键的前提就是夫妻间的生活事实上破裂,换句话讲如果夫妻生活还正常的情况下,双方要求性生活是正常的行为。而夫妻生活破裂的根据就是:有无暴力,有无分居,有无第三者参与等情况。 现在日本为了更好地保护家庭内弱小一方,认定夫妻生活间的暴力犯罪行为,日本政府在2001年出台了一部防止配偶的暴力以及保护被害者的法律,也就是DV防止法,有了这部法律在家庭内的暴力行为:如婚内强奸,家庭内的近亲强奸等行为都会被绳子以法,对于保护弱者起了很好的作用。
[2] 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页。
[3] 张贤钰:《评“婚内无奸”》,《法学》2000年第3期,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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