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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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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计划缺乏妥善安排
发表于2011/3/17      
             2011-02-11 09:17:42 来源: 法制日报
普通家庭因亲人去世引发的继承纠纷多发。这是记者近日走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两级法院时了解到的。走访中许多法官告诉记者,在继承纠纷中,无论是身处其中的老人或是其子女,普遍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一  婚前个人财产与“后老伴”无关
已经丧偶多年的张明老人与刘桂兰结为夫妻。
5年后,张明因病离世。
时隔不久,刘桂兰与张明的几个子女就张明再婚前一栋房屋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子女们认为,继母只能参与分割、继承其与张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父亲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她无关。 
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看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与“后老伴”无关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法官解释说,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就上述这起纠纷而言,刘桂兰与张明虽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故其对张明的婚前财产拥有和子女平等的继承权。而且,该继承权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是“原配”夫妻,也不取决于其晚年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 
 
误区二  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遗嘱无效
李德山、谢春芳早年丧偶,晚年成为一对再婚夫妻。
李、谢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36万元的商品房。时隔1年,李德山担心自己已成年但身患残疾的儿子在他去世后没有生活保障,便瞒着谢春芳写下一份遗嘱,言明商品房归儿子继承,并由两位邻居做了证明。
不久,李德山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子持遗嘱要求继承商品房,遭到谢春芳的拒绝,她要求法院认定遗嘱全部无效,自己应一并继承李德山的婚前、婚后财产。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的民庭办案法官指出,谢春芳观点的错误在于,李德山单方处理全部夫妻共有房屋,明显是对谢春芳所享有份额的侵害,所超过部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该遗嘱部分有效:属于李德山能分割到的一半(18万元)应归其子继承,另一半则应归谢春芳分割。因此,遗嘱若处分了立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则该遗嘱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适用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
 
误区三  “先占为王”可防“后老伴”分遗产
六旬老人吕东与吴英再婚后经营了一个棋牌室,积累了近十万元存款。
由于吴英没有文化,家中的银行卡、房产证一直由吕东保管。
2010年7月,吕东患重病住院,想到倘若自己离世,吴英在财产处理上对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不利,便偷偷将存折等财产凭证交给了女儿,并告知了密码。
两个月后,吕东病逝,其女儿偷偷通过挂失等各种方式将财产取出隐匿并进行了消费。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这是社会现实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即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经常会把自己的银行卡、工资卡、存折及其他凭证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将相应的遗产通过各种渠道取出,防止对方继承。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吕东和女儿做出防止吴英分遗产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若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及相关协议,各个继承人又无法就遗产达成一致意见,任何继承人均无权将相应的遗产擅自进行处分,而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因此,吕东女儿在此之前先占的财产,必须列入遗产的分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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