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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继承
四儿女为母亲遗嘱对簿公堂
发表于2011/3/17
2011-02-13 08:06:23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薇)母亲去世后,按照遗嘱其遗产应由长子处理,但老人的其他三个子女却认为遗嘱有假,不交财产,长子于是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遗嘱有效。
老人的长子张先生诉称,其母生前曾于1999年3月28日由别人代笔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住房由长孙居住,财物由大儿子做主。2008年底,母亲去世后,三个兄弟姐妹拒不交出母亲遗留物。为完成母亲遗愿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开庭时,三被告辩称,母亲生前从没说过有遗嘱的事,他们认为遗嘱不是母亲的本意,字迹也不是母亲的,怀疑遗嘱有假。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先生所持遗嘱有其母签字,也有立字人和证人签字。庭审期间,两证人到庭证明了书写遗嘱的过程,并提供了遗嘱原件。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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