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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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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院:借款后娶债主为妻 离婚时仍被判还钱
发表于2011/3/17      
  2011-02-10 00:00   银川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李慧娟)借款20万元仅仅一年后,家住金凤区的陈东(化名)将“女债主”娶回了家。本以为双方之间的债务能随着两人关系的改变而取消,没想到婚姻期间对方多次催要,直到两人离婚时,他还差5万余元没还,结果被“女债主”兼前妻告上了法庭。
    案件回放:  陈东向赵女士借钱一事发生在2007年,当时两人还是朋友关系,因碍于情面,陈东借款20万元后没有出具借条。2008年2月,陈东与赵女士结为夫妻,但赵女士认为,那20万元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因为两人关系发生变化而抹掉,因此婚后一直要求陈东归还。为此,陈东于2010年5月2日向赵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于同年12月31日前还清。
    此后,陈东在赚钱养家的同时,陆续归还了赵女士近15万元。但今年1月中旬,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此时,陈东还差5万余元没还上。在向前夫多次索要未果后,赵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陈东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54000元。
    开庭时,陈东不同意还钱,称自己和赵女士曾是夫妻,结婚时装修房屋的钱是他出的,而且婚内赵女士也曾向他借款3万元,这些相抵后,他就不欠赵女士钱了。陈东还说,婚姻期间,家里的每笔账目都有账本记载,但离婚后账本被赵女士拿走了。
    说法: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赵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陈东婚前向赵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东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陈东未如期还款,应在偿还借款的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于陈东关于账本记录的辩解,因其未提供有关证据,法院最终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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